湖北鄂州,陈先生从王女士那里买了一套55万元的房子,王女士承诺房子没有任何问题。可两年后,陈先生竟然无意中得知王女士的母亲曾经在这套房子中自缢身亡。陈先生认为,王女士欺骗自己,隐瞒了房屋的基本情况,并以此起诉了王女士,希望她能返还购房款并给予一定补偿。但王女士却表示:我的房子质量没问题,合同上也写明了没有隐瞒情况! 据大河报9月8日报道,二零二一年十月,陈先生花55万,贷款购买了王女士在城里的一套房子。 当时,合同上写明,陈先生作为买方,对房子的基本情况已经了解;王女士作为卖方,保证没有隐瞒房子的信息。 可令陈先生意想不到的是,买房两年后,他却听说了王女士的母亲曾经在这套房子中自缢身亡。 起初,陈先生不相信,可他经过多方打听后,别人都说这是真的,陈先生也只好相信这是真的。 陈先生无法接受自己花55万买来了一套“凶宅”的事实。 他认为,王女士当初卖房的时候,隐瞒了她的母亲在这里自缢身亡的情况,属于欺诈行为,便起诉了王女士,要求王女士返还他购房款、中介费等,并给与他一定补偿。 可王女士却认为,自己的这套房子在质量上没有任何瑕疵,并且在当初签的合同上,也写明了没有隐瞒基本情况。 一、王女士在卖房时没有向陈先生说明房屋的基本情况,违反了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王女士的母亲在这套房子里发生了非正常死亡,因此,房子在大众认知中符合凶宅的标准,在卖房时,卖家有义务告知买家这一基本情况。 但是,王女士向陈先生隐瞒了这一事实,显然违背了诚信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王女士隐瞒了房屋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情况,导致陈先生对于是否购买这套房子产生了错误判断。 如果陈先生在购房前得知房屋发生过非正常死亡,则有很大可能不会购入这一套房子。 因此,王女士的行为构成了欺诈。而作为受欺诈方,陈先生有权请求撤销相关购房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王女士故意隐瞒房屋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基本情况,导致陈先生购入了这套房子,给陈先生造成了一定的损失,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最终,经判定,陈先生有权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王女士应该返还陈先生购房款,并消除陈先生因购房而产生的债务。 素材来源:大河报9月8日
湖北鄂州,陈先生从王女士那里买了一套55万元的房子,王女士承诺房子没有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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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11:3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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