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鄂州,男子花55万在一女子手中购买了一套二手房。2年后,男子意外得知,女子母

魔法森林女巫 2025-09-07 20:23:26

湖北鄂州,男子花55万在一女子手中购买了一套二手房。2年后,男子意外得知,女子母亲在该房子中内自缢身亡。男子不干了,认为女子故意隐瞒,把“凶宅”卖给自己是欺诈。一纸诉状将女子告上法庭,要求是撤销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并全额返还55万房款。女子委屈的说,当初签的合同里已经写得很清楚,“无隐瞒情况”,自己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不存欺诈行为。法院这样判了。 2021年10月,陈先生一直琢磨着在城区安个家,转了不少地方后,终于看中了王女士手里的一套房子。 陈先生本就是个爽快人,跟王女士一番讨价还价,最后双方把房价定在了55万。 因为手头不算宽裕,陈先生就走了贷款流程,没过多长时间,过户手续也顺顺利利办完了。 拿到房产证那会儿,陈先生心里别提多高兴了,觉得总算有了属于自己的小窝。 不过签购房合同的时候,里面有一条特别约定,写着“买方已知悉房屋产权及居住情况,卖方及营销中心无隐瞒”。 当时陈先生满脑子都在盯着房屋产权清不清晰、房子有没有质量问题,压根没往其他方面想,觉得只要这两项没问题,房子就没啥可挑剔的,于是没多问就爽快地签了字。 签完合同、办完手续,陈先生高高兴兴地搬了进去,在这套房子里一住就是两年。 可谁能想到,到了2023年8月,他在和别人聊天时,意外听到了一个让他浑身发毛的消息,自己买的这套房子里,之前居然发生过王女士母亲自缢身亡的事儿! 陈先生一听这话,当时就后背发凉,浑身汗毛都竖了起来,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住了两年的房子,竟然是套“凶宅”。 他又气又急,觉得王女士卖房的时候对这件事绝口不提,就这么在自己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房子卖了,这根本就是坑人! 之前不知情的时候还好,可一旦知道了这件事,陈先生再也没法在这房子里住下去了,一进门就觉得心里发怵,陈先生崩溃了,吃不好睡不好。 陈先生越想越气,直接把王女士告上了法院,诉求也很明确:一是撤销当初签的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 二是让王女士把55万房款全额还回来,另外他之前花的中介费、交的税款也得王女士承担;还有,他现在还在还银行贷款,剩下的贷款也得王女士帮忙代偿。 面对陈先生的起诉,王女士这边也有自己的说法。 她觉得自己没做错啥,首先房子的质量没问题,产权也很清晰,这是实打实的;其次,当初签的合同里已经写得很清楚,“无隐瞒情况”,她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不存在故意隐瞒的情况。 王女士还觉得,陈先生现在拿“凶宅”说事,有点小题大做,毕竟房子本身没任何问题,之前发生的事儿也不影响居住,不能因为这个就认定自己欺诈。 那么,在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1、凶宅并不是个法律概念,现实中一般是指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 正常死亡,则是指由内在的健康原因导致的死亡,例如病死或老死。 而所谓非正常死亡,主要是指由正常死亡以外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难;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事故致死。 2、王女士故意隐瞒了房屋的具体情况,其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 《民法典》第7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王女士在明知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情况下,未向陈先生披露这一重要信息,还在合同中作出“无隐瞒”的承诺,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诚信原则。 陈先生购房的目的是为了居住和使用,但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可能对其居住心理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陈先生有权要求王女士承担侵权责任。 3、王女士对行为构成欺诈,陈先生有权要求撤销购买合同。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该房屋内曾发生王女士母亲自缢身亡这一非正常死亡事件,虽不构成人们对房屋本身进行物质性使用的障碍,但基于大部分人对所谓的“凶宅”会产生心理上的恐惧、忌讳从而抗拒购买的现实。 认为房屋是否是凶宅是房屋定价以及交易的重要因素。 卖方未在交易前,如实告知给陈先生,其行为构成欺诈。 最后,法院支持了陈先生全部诉求,判决王女士返还陈先生购房款、中介费和税款,并代为偿还贷款银行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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