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名女子把车停在他人车位上,结果被对方用车堵住,还被收取了200元。她对此十分不满,找来媒体想要曝光。她觉得100元以内还能接受,200元实在太多;虽然不是想追回这笔钱,但不愿让这种“恶劣行为”再发生,想让大家评评理。 素材来源于:1818黄金眼8月30日报道。 姚女士的孩子在酒店报了游泳课,平时都是她老公送孩子去上课。这天到了酒店,负一楼、负二楼的车位全停满了,他们在附近写字楼找到了一个空位,想着写字楼的车位或许能临时停放,便留下联系方式,把车停在了这个私家车位上。 游泳课大概半小时,期间姚女士一直留意手机,没接到车位主人的电话,心里暗自松了口气:“还好没被发现,不然还得挪车,耽误孩子上课。”下课后,她高高兴兴带着孩子下楼取车。 可到了车位旁,姚女士却傻了眼——一辆无牌黑色轿车横在她的车前面,把路堵得严严实实,车窗上还留着一串联系方式。她赶紧拨通电话,对方一接起就带着怒气:“我墙上贴了‘私家车位,禁止停放’,你们没看见吗?凭什么乱停?” 姚女士赶紧赔礼道歉,脸上堆着笑:“实在对不住,我们是来送孩子上课的,酒店车位满了,没注意看标识,给您添麻烦了。”她心里盘算着,态度好点,对方应该会通融。 可车位主人却不领情,冷声道:“说对不起的人多了,有用吗?你自己看看墙上,我贴了‘占用一次200元’,还有收款码,付了钱再走。”他心里憋着气:这车位总被人乱停,说了多少次都没用,今天就得给他们个教训,不然以后更没人当回事。 姚女士一听就急了:“就停了半小时,要200元?这也太贵了!要是正常收点停车费,我们肯定愿意给,这价钱怎么说都不合理啊!”她觉得对方是故意讹钱,不肯付钱。对方却直接挂断了电话,只留下一句:“不付钱就别想走。” 眼看天色渐晚,孩子困得直揉眼睛,姚女士怕僵持下去影响孩子,心里又气又无奈:“算了,先交钱把车开走再说,总不能让孩子跟着熬。”于是她扫了收款码付了200元,对方这才把车挪走,她带着孩子匆匆回了家。 第二天,姚女士越想越窝火,找来媒体曝光此事:“他把车堵着不让走,我们是被胁迫才交的钱!我不是想要回这200元,但这种行为太恶劣了,不能助长。”她觉得哪怕收100元以内都能接受,“就半小时,凭什么收200元?这分明是趁人之危。” 网友们却不站她这边:“是你先乱停别人车位,还好意思曝光?这不是自己找骂吗?”也有人说:“车位主人收钱确实没法律依据,但不用点办法,估计总有人乱停。虽然方式欠妥,可换作是我,可能也气不过。”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一、车位主人一次性收取200元,是不是太贵了?有没有法律依据? 依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这个事件里,姚女士停车半小时被索要200元,若对比正常停车收费标准,这一金额远远超出合理范围,明显有失公平。 通常情况下,若车位主人因他人占用车位产生实际损失,如为寻找临时停车处支出额外费用,或因无法使用车位导致的经济损失等,有权要求占用人赔偿,但需对损失进行举证。 可在本次事件中,车位主人难以证明其因姚女士半小时的停车行为产生了200元的实际损失。所以,从法律角度,这200元收费缺乏坚实法律支撑。 二、姚女士认为是在胁迫的情况下不得已支付了200元,对方属不属于敲诈? 车位主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存在胁迫行为的嫌疑。 敲诈勒索罪在《刑法》中有明确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 在该事件里,车位主人索要费用是基于车位被占用,目的并非非法占有姚女士财物,所以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不过,车位主人用车堵住姚女士车辆,声称不支付200元就不让其离开,这种行为可能涉嫌胁迫。 依据《民法典》,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姚女士是在急于离开且孩子在场的情况下,被迫支付了200元,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愿。姚女士若有充分证据,可通过法律途径,请求撤销这一支付行为,要求车位主人退还200元。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杭州,一名女子把车停在他人车位上,结果被对方用车堵住,还被收取了200元。她对此
糖豆秘境
2025-09-01 01: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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