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女子找了几个朋友一起合伙,开了烧烤店,后来他们招厨师,一个男子来应聘,说自

人间烟火栈 2025-08-30 12:51:10

浙江,女子找了几个朋友一起合伙,开了烧烤店,后来他们招厨师,一个男子来应聘,说自己又会烧烤,又会管理,要当他们的合伙人,正好女子需要这样的人才,女子同意了男子4万元入股,结果男子干了没多久,就要把收款码换成他的,女子不同意,男子就退股,女子他们给了男子5万多元,结果男子退了股,还将他们的店给搬空了。 据小新说事,8月29日报道,李女士一想起张先生退股这件事,她就非常后悔,她真是引狼入室,让别人鸠占鹊巢啊! 说起张先生入股这件事,还得从李女士和其他合伙人招厨师说起。 李女士和几个朋友,在市区开了一家烧烤店,生意很不错,所以得招兵买马,他们就打算再招一名厨师。 这个时候张先生来应聘了,他把自己的能力说得天花乱坠,他说自己烧烤又好吃,又会管理员工,在去年,他们摆摊做烧烤,生意就非常好,如果请他,他可以让这家烧烤店,一个月做4万的业绩。 李女士和几个合伙人看到张先生能力如此强,他们店正缺这样的人才,他们也希望张先生能够来做他们的厨师。 这时张先生提出了自己的条件,他说,他要成为合伙人,才愿意来当厨师,并且帮忙管理。 李女士和几个合伙人商量了一下,他们同意了。 自从张先生入伙之后,李女士和几个合伙人确实轻松了不少,他们再也不用操心店里的事了。 然而好景不长,没过多久,张先生提出了一个让他们无法同意的要求,张先生竟然要把收款码改成他个人的。 这肯定是不行的,一直以来,李女士他们的这个烧烤店,走的都是公账,几个合伙人随时可以查看店里流水的,如果改为张先生个人的,那么一天的流水到底如何,大家都不知情,所以大家都不同意。 张先生看到那几个合伙人不同意,于是提出退股,李女士考虑到这个张先生来管理店之后,现状惨不忍睹,有时候挣个100来块钱,有时候白板,还不如之前的生意,所以大家都同意张先生退股,,他们一共给张先生退了5万多元,比张先生入股的4万多多了。 张先生拿到钱之后,也签了协议,同意退股。 只是后来发生的事情,让李女士和几个合伙人都惊讶了。 这个张先生竟然退了股之后,竟然把店里的桌子凳子都搬空了,甚至连那个制冰机,冰箱,空调都一扫而光,甚至还换了锁。 这下李女士的烧烤店,再也无法运营了,张先生还扬言,这家店甭想再开店。 看到这个张先生如此嚣张,李女士怎么想也想不通,他为什么要这样。 于是李女士找来了调解员,面对调解员的到来,张先生却说,李女士坑骗他入股骗了他4万元。 他说,他来上班之后,其他的几个合伙人都是甩手掌柜,大家对这家店都不管不顾,他搬走那些椅子凳子,还有店里的设备,都是他应得的。 但是李女士否认了张先生的说法,李女士觉得张先生才工作了一个多月,拿了4万元入股,他们退了5万多元,并且张先生已经签了退股协议,就不应该搬走店里的东西。 那么该如何看待张先生和李女士之间的事情呢? 1、 张先生已经同意了退股,并且签了退股协议,李女士和其他合伙人也退了钱,这应该是双方的真实意思。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既然张先生同意签了退股协议,退的钱也同意了,那么张先生就应当遵守协议的约定。 2、 张先生退了股之后,烧烤店里的所有物品就与张先生无关了,他后面搬走店里的所有的东西,这行为可以认定为盗窃行为。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张先生不退还不属于自己的东西,他拿走的物品金额过大,他的行为将会构成盗窃罪。 那么你对张先生的行为有何看法呢?来源:小新说事 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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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于华

于华

6
2025-08-30 18:43

让一个都不知道哪里冒出来的玩意当合伙人,这不是开玩笑

小马哥

小马哥

2
2025-08-30 19:12

别的不说,一个城区自称生意还不错的烧烤店,一个月做4万的业绩[捂脸哭]还有开的必要么?

用户10xxx44

用户10xxx44

2
2025-08-30 20:55

遇到苏北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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