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男子的妻子突然脑溢血,急需用钱,他想把自己的车子给卖掉,有一个车行联系

北岛社会 2025-08-27 20:47:47

河南郑州,男子的妻子突然脑溢血,急需用钱,他想把自己的车子给卖掉,有一个车行联系了他,对方给出的价格是175000元,男子觉得能接受,双方签了合同,对方也给男子转了90000元定金。可没想到,几天后,对方突然反悔了,只愿意给男子166000元,男子接受不了,这是妻子的救命钱,他找到车行,可车行却说:收车的人不是他们的员工。

据大参考8月25日报道,8月7日,司先生的妻子突然头疼,去当地医院拍了片子,结果显示为脑出血。

司先生不敢有丝毫耽搁,急忙把妻子转去了郑州的大医院救治,到了大医院,经过更详细的检查,妻子的病情非常严重,急需手术。

可家里的钱不够,司先生想着自己还有辆车,没买多久,比较新,当时是花23万买的,他就想着把车给卖了,给妻子凑手术费。

他把车辆信息挂在网上后,有个车行给出的价格还不错,司先生像是抓住了救命稻草,毫不犹豫地把自己的地址告诉了对方,双方约定在医院见面签合同。

一名叫徐老板的男子赶到医院,跟司先生签了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车行给出的价格是175000元。

签完合同后,徐老板当场就给司先生转了9万元的定金,并把司先生的车子给开走了。

司先生看着手机里的到账信息,心里稍微松了一口气,觉得妻子的手术费总算有着落了。

可让司先生万万没想到的是,几天后,徐老板那边却突然变卦了,对方不愿意出175000元的价格了,他们说按照现在的行情,这个车只值166000元。

司先生气愤难平:这可是妻子的救命钱啊,既然对方只愿意出166000元,为什么当时还要跟自己签合同呢?现在签完合同了又反悔,这不是耍人吗?

在司先生看来,对方就是看他们急需用钱,所以一直在压低价钱。

跟对方沟通无果后,8月21日,司先生找来记者,跟对方协商。

一见面,徐老板就表示:咱合同上写有3天内回大本……

没等徐老板说完,司先生就气坏了,他拿着手里的大本,反问对方:这不就是大本吗?

可徐老板却表示这都已经过去好几天了,市场行情一天一个价,现在司先生的那辆车他能给出的价格就是166000元。

司先生觉得这根本不是理由,他解释道:这个大本自己一直放在车里,是因为徐老板不打尾款,自己才不敢把大本给对方的,自己的车子都已经让对方给开走了,要是再把大本给到对方,对方再不给钱,自己可怎么办?

双方各执一词,谁也不肯让步,徐老板表示如果有问题,司先生可以去起诉啥的,说完他就转身离开了现场,不愿意继续沟通下去。

无奈之下,司先生只好找到车行,毕竟一开始自己联系的就是车行,合同上面也有车行的名字。

车行的谢经理却表示:收车的那个人不是他们公司的员工,他们的合同只是一个模板而已。

记者提出质疑:“车行会不会把客户信息泄露给对方?”

谢经理斩钉截铁地表示:“不会。”

可对于徐老板怎么知道司先生信息的,谢经理表示不知情,徐老板则在一旁解释说,自己是买的别人的线索,花了1300元在网上买的,至于找谁买的,他也不认识。

司先生和记者都觉得徐老板的说法说不过去。

就在这时,谢经理站了出来,他让司先生把车辆具体的情况跟他说清楚,如果合适,他可以帮忙把车收了。

最终,经过一番协商,谢经理花167000元把司先生的车辆给收了,还额外给了司先生888元的红包,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司先生悬着的心终于落了地。

谢经理再次强调:他们不会把客户信息进行二次售卖,如果真的可能有漏网之鱼,一定会进行一个内部自查,保证消费者信息不会被泄露。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司先生与徐老板签订的卖车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签完合同后,徐老板给司先生转了9万元定金,但是剩余的85000元并未支付,之后更是以行情变化为由,拒绝支付尾款,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契约精神,属于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司先生有权要求徐老板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款项。

关于大本的交付问题,通常情况下,机动车大本应在购车交易完成后立即交付给购车者,当然这个也要看双方的合同约定。

车行称合同只是模板,徐老板不是其员工,若车行确实未参与该交易,且不存在过错,一般无需承担责任。

但车行有义务保护客户信息,若存在泄露客户信息导致司先生权益受损的情况,车行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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