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和男子发展为恋人关系,后女子发现男子已婚,双方发生争吵,男子给女子打了

九分学堂 2025-08-24 16:45:32

上海,女子和男子发展为恋人关系,后女子发现男子已婚,双方发生争吵,男子给女子打了一张借条,说愿意补偿女子10万元,可之后男子一直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女子一纸诉状,将男子告上法庭,要求男子还款,可法院却给出了不同的看法。

8月23日据红星新闻报道,2021年,男子梅某在网上认识了孙女士,他被孙女士深深吸引,对孙女士展开了猛烈的追求。

不久后,孙女士被梅某所打动,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

可在两人交往的过程中,孙女士无意间发现了一个残酷的现实:梅某早已经结婚,并且跟妻子生育了孩子。

这个发现让孙女士愤怒不已,从一开始她就是抱着以结婚为目的跟梅某交往的,可梅某从一开始就在欺骗她。

面对孙女士的质问,梅某却说自己和妻子早已经没了感情,两人在一起,完全就是为了孩子,他和妻子也只聊孩子,他对孙女士才是真爱。

梅某的这番糖衣炮弹,抚平了孙女士受伤的心,她竟然鬼使神差地选择了相信梅某,继续跟梅某在一起。

但是从那以后,孙女士明显的感觉到梅某对她忽冷忽热,并且经常拉黑、删除她的微信,两人频频发生争吵,并发生了肢体冲突。

2024年2月,孙女士忍受不了梅某这种若即若离的态度,决定再次到梅某公司问清楚。

当孙女士出现在梅某公司时,梅某显得十分慌张和恼怒,两人一见面就发生了激烈的争执,双方闹到了派出所。

经调解,梅某给孙女士写了一份分手欠条,他在欠条中承诺:因情感纠纷,同意补贴孙女士现金10万元,按月支付,1年内结清。

孙女士的心里稍微得到了一些安慰,以为这场闹剧就此结束,可事情并没有按照她想象的方向发展,梅某出具欠条后,并没有按照约定支付那10万元。

多次索要无果后,孙女士一气之下,将梅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梅某还款。

她主张:这份欠条是梅某主动写的,虽然欠条上写的是因感情纠纷同意补贴自己,但实际上,梅某曾连续3天对她进行殴打,给她身心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这份欠条,就是梅某对她所受伤势的一种补偿,合法有效。

可梅某却主张欠条无效,他认为这份欠条是自己在受到对方威胁的情况下,写下的。

梅某认为:孙女士在明知道他已经结婚的情况下,还反复纠缠、威胁他,并且说要把事情闹到他妻子跟前。

自己想跟她断干净,可她每天给自己打几十甚至100多通电话,自己不堪其扰,这才把她拉黑、删除。

另外,这10万元也不是对伤势的补偿,两人发生肢体冲突,可伤势并未达到需要补偿的地步,并且在调解协议中双方约定:伤势自负。

在梅某看来,这10万元是基于婚外情,自己在受到纠缠、威胁的情况下写的,违背了公序良俗,应当无效。

1、梅某在已婚的情况下,追求孙女士,违背了公序良俗,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梅某和妻子已经结婚,并且有了孩子,无论夫妻感情如何,他在已婚的情况下,主动追求孙女士,同时欺骗了2个女人,这种行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违背了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8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孙女士在得知梅某已婚的情况下,并没有选择跟梅某分手,而是继续纠缠对方,试图跟对方在一起,这种行为亦违背了公序良俗,是不道德的。

2、孙女士主张这10万系伤势补偿,可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孙女士主张欠条是梅某殴打自己、对自己伤势的补偿,但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受到了梅某的殴打,并且这种殴打造成了实际的伤害,同时还要证明欠条中的10万元与所受伤害之间存在合理的因果关系。

可在本案中,孙女士和梅某发生冲突后,双方伤势较轻,均未验伤,孙女士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法院对她主张的这10万元系伤势补偿的诉求不予支持。

3、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院认为:梅某和孙女士之间的婚外情明显违背了公序良俗,为了解除和孙女士的婚外情关系,梅某出具欠条,同意补贴孙女士10万元,这种基于婚外情的补偿行为与公序良俗相悖,应当认定无效。

最终,法院驳回了孙女士的诉讼请求。

在追求爱情和幸福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否则得不偿失,害人害己,真正的爱情应该建立在合法、合规、合乎道德的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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