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和前夫离婚后,本以为可以带着孩子好好过日子,可没想到,她卡内的19万元

静雅海雾隐帆闲 2025-08-23 12:00:08

上海,女子和前夫离婚后,本以为可以带着孩子好好过日子,可没想到,她卡内的19万元存款突然被划扣,还被限制高消费,这才得知就在两人离婚前几天,前夫代她签字,和一家公司达成还款协议,他们要共同偿还对方72万元,可前夫已入狱,钱款没有还钱,对方申请了强制执行。女子崩溃:离婚前我们夫妻长期处于分居状态,自己对此事完全不知情,这笔借款跟自己没关系。真相让人意想不到。 8月22日上海检察报道了一起女子和丈夫离婚多年,却突然卷进一场莫名其妙的债务风波的案例。 多年前,张女士和男子王某结婚,一开始两人感情和睦,生儿育女,婚后两人共同经营着一家A公司,共同打理生意。 可后来夫妻之间生了嫌隙,感情不好,两人分居,张女士也没有继续打理公司的事务,公司的日常经营都是王某在管。 后来两人离婚,张女士也将公司法人转了出去,可没想到,两人离婚后,张女士却突然发现自己卡里的19万存款被划扣了,自己还被限制了高消费。 她慌了,急忙请了律师去调卷,这才得知此事跟前夫王某有关。 原来,早在2020年6月,因A公司欠着B公司的欠款没有还,B公司将A公司以及张女士和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共同偿还欠款及利息。 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由A公司、王某和张女士共同偿还对方欠款本金及利息72万余元。 张女士傻眼了,自己对此事完全不知情,并且也从未在什么《还款协议书》签过字,自己也没有委托任何人去跟对方协商,那时她和王某的感情已经破裂,两人长期分居。 另外,张女士还发现他们跟对方达成还款协议的时间,正好就是她和王某办理离婚协议的前几天。 她怀疑此事跟王某有关,可2023年王某因诈 骗罪,已经获刑10年,那时正在里面服刑。 和解协议是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民事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为了让自己摆脱债务纠纷,2024年,张女士以之前的调解协议违反了自愿原则为由,说自己从未表示过愿意以个人名义与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申请再审,可因过了法定的再审申请时限,她的诉求被驳回。 2024年10月,张女士申请检察监督,事情才有了转机。 她委托律师提交了新证据,申请了笔迹鉴定,经司法鉴定,证实之前他们跟B公司调解时,提交的《还款协议书》以及《授权委托书》中张女士的签名,均不是张女士本人签的 。 为了弄清楚真实情况,检察官也对王某进行了提审,王某承认之前图方便,伪造了前妻王女士的签名,之前公司里的具体业务都是他办理的,前妻对这些并不知情。 另张女士已于2020年11月,退出了和王某经营的A公司,也就是说这笔债务是王某欠下的,跟张女士无关。 2025年4月,张女士跟B公司达成和解协议,B公司不再要求张女士承担案涉债务的连带还款责任,并向法院申请解除张女士的限制高消费和失信措施。 事情得到解决后,张女士也松了一口气。 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丈夫伪造妻子签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通常属于无权代理,是无效的。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丈夫伪造妻子签名属于无权代理,如果妻子能够证明该签字是被丈夫伪造的,且其本人并不知情且未同意该行为,该行为对妻子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合同被登记或实际履行,若妻子未追认,合同仍属无效。 王某等人跟B公司达成的还款协议上的签名是王某伪造的,事后也没有得到张女士的追认,虽然达成了和解协议,但是该协议无效。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B公司如果主张这70多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他们需要拿出证据证明该债务实际用于张女士和王某的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 但是在本案中,张女士和王某早已经分居,这笔钱并非用于他们夫妻的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因此王女士无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B公司跟王女士达成和解后,B公司可以继续要求王某偿还这笔债务。 关注@律觀法说 ,从法律角度看世界,感受不一样的人情冷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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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儿

鱼儿

2
2025-08-23 18:51

那扣划的钱不要还给她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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