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15岁女孩开学体检被检查发现怀孕12周,医院随即报警,警方查明系其与21岁小伙恋爱、多次发生关系所致,未刑事立案。虽然如此,女孩父母难以释怀,经与小伙口头协商,小伙同意补偿2万元。因小伙只给了8000元,女孩父母一怒之下将小伙告上法庭。法院判了!(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2024年7月,15岁的中专女生小花(化名)经同学介绍与21岁的小伙阿强(化名)结识。 随后,两人多次发生关系。 2024年10月,开学体检时,因小花的尿检结果呈阳性,小花的老师将小花带去医院检查,结果发现小花已经怀孕12周。 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我国《刑法》第236条第2款特别规定,明知对方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仍与其发生关系的,不论其是否自愿,均构成强奸罪,且从重处罚。 因怀疑小花遭受性侵,医院当即便报了警。 不过,报警后,警方查明上述事实后,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 与此同时,小花的父母带着小花做了药物流产、行清宫术。 随后,因小花父母难以释怀,警方通知小花父母与阿强协商处理后续事宜。 而后,小花父母作为小花的代理人与阿强经自行协商,达成口头协议,由阿强补偿2万元。 达成口头协议后,阿强当即支付给小花8000元,并向小花出具了一张1.2万元的欠条,承诺6个月内还清。 怎料,转眼6个月过去了,小花父母多次向阿强催要剩余的1.2万元赔偿款,阿强就是不愿意支付。 小花父母无奈之下以小花的名义将阿强告上法庭,要求阿强支付剩余的1.2万元,支付3000元律师费,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面对小花一方的控诉,阿强表示在与小花达成协议前,小花的父亲打了自己一巴掌,存在胁迫行为。 同时表示,自己与小花系自由恋爱,总共20000元住院费、营养费等应该是自己与小花共同承担。 法院怎么判呢?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民法典》第150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虽然阿强表示在与小花达成协议前,曾被小花父亲打了一巴掌,认为没签协议之前存在胁迫,但是阿强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亦未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协议,法院认为阿强的辩解不能采信。 法院同时认为阿强与小花发生关系时,明知小花为未成年,作为成年男性相对于小花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小花系未成年为限制民事权利能力人,其对自己性权利的处分存在瑕疵。 阿强因小花流产而与小花的法定代理人达成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由于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由债务人承担律师费,对于小花一方主张阿强承担律师费3000元的请求,亦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阿强限期支付小花父母1.2万元赔偿款,3000元律师费并承担全部诉讼费。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注:图片来源网络
广西,女子和前同事去偷偷开房,发生多次关系后,男子累的倒头就睡,呼噜声大震。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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