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初中,春游时九年级江某和同班女生有说有笑,被隔壁班正和该女生恋爱的胡某撞

椎名社会 2025-08-18 18:08:57

湖南,某初中,春游时九年级江某和同班女生有说有笑,被隔壁班正和该女生恋爱的胡某撞见。胡某觉得江某挖墙脚,先让江某买烟道歉,江某照做后,胡某却嫌烟差,竟叫来14名同学把江某堵在卫生间。胡某搂住江某脖子,众人一拥而上殴打,江某掏出提前备好的折叠刀自卫,捅伤三人后自首,其中两人重伤。江某认为是正当防卫,胡某一方觉得江某该担责,检方觉得江某提前备刀有伤人故意。最终认定江某构成正当防卫无需担责,学校管理不到位。

一所初中春游时,九年级的江某,性格活泼开朗,和同班女生聊得那叫一个热火朝天,笑声不断。

隔壁班的胡某,正和那个与江某有说有笑的女生谈着恋爱。当他看到他们有说有笑时,觉得江某这是在明目张胆地挖自己的墙脚。

他气冲冲地找到江某,要求江某买烟来道歉。江某心里虽然觉得莫名其妙,但为了息事宁人,还是照做了。

然而,胡某拿到烟后,却嫌弃烟太差,他竟然叫来了14个同学,把江某堵在了卫生间的角落里。

胡某一把搂住江某的脖子,其他人一拥而上,拳脚像雨点般落在江某身上。江某被打得头晕目眩,疼痛和恐惧一起袭来。

在这时,江某突然想起了自己提前放在身上的折叠刀。这把刀原本是他平时用来削铅笔的,没想到此刻却成了他唯一的希望。

他毫不犹豫地掏出刀,拼命地挥舞着,试图阻止那些如潮水般涌来的攻击。在混乱中,他捅伤了三人,随后赶紧跑去自首。

这一下,事情可闹大了。被捅伤的三人中,有两人伤势严重。江某觉得自己是为了保护自己,这是正当防卫,根本不是故意伤人。

可胡某却不这么认为,他们觉得江某下手太狠,必须得承担责任。检方也觉得江某提前备刀,有故意伤人的嫌疑。

那么,该如何以法律的角度,看这件事呢?

1,胡某先是无端要求江某买烟道歉,这其实已经构成了一种胁迫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虽然胡某没有写恐吓信,但他的行为本质上和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无异。

2,胡某又纠集14名同学对江某进行殴打,这已经触犯了《刑法》中的聚众斗殴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胡某作为组织者,是首要分子,一旦被认定聚众斗殴,很可能面临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3,江某提前准备折叠刀,检方认为他有伤人故意。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江某是在被15人围堵殴打,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才掏出刀自卫的。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审理认为,江某遭到15人围堵殴打,心理压力巨大,在这种情况下,他的防卫行为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因为如果不采取这样的防卫措施,江某很可能会遭受更严重的伤害,甚至危及生命。

综上所述,最终认定江某构成正当防卫,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江某提前备刀的行为虽然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但这是否会给其他青少年带来一种错误的示范呢?

会不会有青少年在遇到类似情况时,也提前准备凶器,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进行反击呢?

这就需要在法律宣传和教育方面下更大的功夫,让青少年明白正当防卫的真正含义和适用条件。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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