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得上心了!广东河源,5名小伙伴背着家长结伴到河边玩水时,其中一名10岁男孩不

沛山评生 2025-08-17 21:17:48

家长得上心了!广东河源,5名小伙伴背着家长结伴到河边玩水时,其中一名10岁男孩不幸溺亡。事后,男孩的父母责怪另外4个孩子没有施救,于是诉至法院要求索赔,案件经过两审,法院的态度很明确! (信源:长江云新闻 2025-8-17) 暑假本是孩子们尽情玩耍的时候,但随之而来的危险同样不容忽视,稍有不慎就可能酿成悲剧,广东河源就发生了这样一件事。 事发当日,10岁的小明、8岁的小红,还有11岁的小东、9岁的小丽和11岁的小天,这五个未满12岁的孩子来到当地的一处河边玩耍。 在玩耍过程中,小明和小红不小心滑入水中。 离得近的小东赶忙伸手,将小红拉了上来,可是看着深水区里挣扎的小明,他由于害怕水太深,不敢再往前,只能焦急地朝着小明呼喊。 岸边的小丽和小天也慌了手脚,一边大声向周围呼救,一边用电话手表迅速报警。 然而,等到救援人员赶到时,小明还是没能被救回来。 事后,痛失爱子的小明父母难以接受这个事实,他们把当时一同玩耍的另外四个孩子及其父母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 他们觉得,小明之所以溺亡,是因为其余4人没有及时对他进行有效的施救。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 就本案来说,争议的焦点在于这其余四个小伙伴对小明是否有救助义务以及是否尽到了该义务。 1、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未成年人并非法定救助义务主体。 在本案中,小东、小丽、小天等4名孩子在事发当时均未满12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身体和智力发育方面还不健全,面对小明溺水的突发状况,自保都有困难,不能给他们强加超出其能力的救助义务。 2、在小明溺水后,小东救起了离自己较近的小红,小丽和小天大声呼救并用电话手表报警,他们的这些行为已经尽到了与他们的年龄、智力、体能、阅历相当的一般救助义务。 所以,4名孩子对小明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对于小明的父母而言,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对小明的溺亡存在监护失职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068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案中,小明是未成年人,其父母依法负有教育、监督、管理和保护的义务。 然而,他们却让未满12岁的小明在没有成人陪同的情况下前往危险水域玩耍,疏于对小明的安全教育和行为监督,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4、对于小明本人而言,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具备一定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他明知在河边玩耍有危险,却仍然前往,使自己陷入危险境地,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案子经过一审、二审,法院的态度很明确,均驳回了小明父母的诉求。 总之,孩子的健康安全成长,终究离不开父母的悉心照料。 就像本案中的小明父母,如果能事先做好安全教育,时刻留意孩子的行踪,或许这场悲剧就不会发生。 对此,你有何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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