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漯河,一28岁男子开着他的小米SU7,油门踩到底,时速飙到惊人的133公里,

洋仔说法 2025-08-17 19:17:52

河南漯河,一28岁男子开着他的小米SU7,油门踩到底,时速飙到惊人的133公里,行至一处,他不顾醒目的黄实线,强行越线超车。不料,对向车道,一辆本田车正载着三个大人和三个小孩行驶而来。而男子躲避不及,两车轰然对撞,碎片四溅,又殃及后车。结果,男子仅仅是受伤,而本田车内司机、妻子的姐姐及两个年幼孩子当场死亡,抱着1岁女儿的妻子重伤垂危,全身多处粉碎性骨折,鉴定为重伤二级,小女儿轻伤。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确认,男子负全责!   事后,男子被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但死者家属不认可,认为男子的疯狂驾驶行为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严惩。而法庭上,开着小20万新车的男子,竟出示“贫困证明”求轻判。   据悉,2025年2月11日,28岁的王明(化名)驾驶一辆蓝色小米SU7轿车,从西向东疾驰。   此时,该道路限速70公里/小时,但王明的仪表盘显示时速已破百。   下午1点53分,行至滨河路与经七路交叉口东约300米处时,王明前方一辆车慢行挡道,他不耐烦地猛打方向盘,越过黄色实线强行超车。   就在这瞬间,对向车道驶来一辆白色本田轿车,由东向西正常行驶,本田车司机程强(化名)载着家人妻子李芳(化名)、1岁女儿小丽(化名)、李芳的姐姐张华(化名)及其两个孩子小明和小红(化名)。   车内挤了6人(三大人三儿童),超载一人,但程强开得平稳,时速正常。   两车相距不足百米时,王明的小米车以约133公里/小时高速冲来。   程强避让不及,“砰”一声巨响,两车迎头相撞,金属碎片飞溅,又击中后方一辆白色现代轿车。   现场惨不忍睹,本田车头被撞扁,程强、张华、小明和小红当场死亡,李芳重伤,浑身是血,小丽轻伤哭泣。   王明也受伤,但意识清醒,路人报警后,救援人员赶到,将伤者送医。   事后,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明负全责。   鉴定显示,王明车速133公里/小时,超速近90%,越黄实线超车直接导致碰撞,而本田车虽然超载,但交警认定这与事故原因无关。   程强的母亲王阿姨(化名)痛不欲生,她向记者哭诉:“儿子、儿媳的亲戚和两个孩子都没了……儿媳李芳还在医院。”   李芳的诊断书载明,其多处受伤,人体损伤鉴定为重伤二级,小丽虽轻伤,但失去父亲。   王阿姨坦言超载不对:“我们不是完美受害者,求大家别网暴。”   赔偿方面,王明的保险公司支付320万元,但王明自称“没钱”,未额外补偿。   2025年8月初,案件开庭,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起诉王明,而非家属认为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庭上,王明的律师提交村、乡两级贫困证明,请求从轻处罚。   王阿姨愤慨:“他开20多万的车,却拿贫困证明!我们要求严惩。”   这场事故毁了两个家庭,本田车方4死1重伤,小米车方王明前途尽毁,超速、逆行是直接诱因,但对于王明行为的法律定性成为最大争议,到底是过失肇事,还是漠视公共安全?   在刑法上,交通肇事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对危害结果持“故意”态度,前者是过失犯罪,后者是主要是故意犯罪。   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系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对构成该罪的,依法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该罪,但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本案中,王明超速、越线都是典型违反交规的行为,继而发生车辆碰撞,导致4死1重伤等后果,且王明负全部责任,已经达到有特别恶劣情节,如王明主观上系过于自信等过失,则将以交通肇事罪在3年至7年有期徒刑范围内追责。   但是,王阿姨认为王明系故意撞车,应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责。   根据《刑法》第115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王明要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其存在直接或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希望结果发生;间接故意是明知可能发生却放任。   不过,在刑事诉讼中,在没有被告人供述的情况下,要求证据确实、充分,才定罪量刑,而证据确实、充分,要求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具体到本案,现有证据显示,王明在普通城市道路超车,非人流密集区,碰撞是瞬间事故,无法判定是否有预谋痕迹,而他超速可能是赶时间等原因。   控方可能正是因为没有证据支持王明明知行为必然或极可能致害却放任的间接故意,才选择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这无可厚非。   从疑罪从无角度,重罪要求举证充分,检方即便控诉危害公共安全罪,也可能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获得支持。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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