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的背叛往往伴随着激烈的冲突,而河南一名男子的遭遇更显荒诞与屈辱。他半夜下班回家,竟发现陌生男子躺在妻子身边,怒火中烧的他拿起拖把杆反击,却不料妻子竟与对方联手将自己打伤。事后,男子报警维权,对方被行政处罚后,他又诉至法院索赔 1.7 万元损失。面对 “伤是妻子所打” 的辩解,法院的判决理清了共同侵权的责任边界。 38 岁的王某在河南郑州一家物流公司当夜班司机,2024 年 7 月的一个凌晨,他提前完成工作回家,想给妻子张某一个惊喜。打开卧室门的瞬间,眼前的景象让他如坠冰窟 —— 昏暗的床头灯下,一名陌生男子赤身裸体躺在妻子身边,两人显然刚从睡梦中惊醒,脸上满是惊慌。 “当时脑子一片空白,只剩下愤怒。” 王某回忆,他与张某结婚 10 年,儿子已上小学,虽因工作忙碌少有温存,但从未想过妻子会背叛自己。他冲上前去质问,陌生男子试图下床,王某顺手抄起墙角的拖把杆,朝着对方后背猛打过去。 令王某万万没想到的是,妻子张某突然从床上跳下来,一边哭喊着 “别打了”,一边死死抱住他的胳膊。陌生男子趁机反击,挥拳打在王某的脸上。更让王某心寒的是,张某竟顺手拿起桌上的玻璃杯,砸向他的额头,玻璃碎片划破了他的眉骨。 混乱中,陌生男子趁机穿好衣服夺门而逃,张某则瘫坐在地上哭泣。王某捂着流血的额头,看着眼前既熟悉又陌生的妻子,拨通了报警电话。 经警方调查,陌生男子姓李,是张某通过社交软件认识的网友,两人已保持不正当关系一个多月。事发当晚,李某趁王某加班,偷偷来到王某家与张某幽会,没想到被提前回家的王某撞破。 公安机关对这起治安案件作出处理:李某因涉嫌嫖娼(双方承认存在金钱交易)被行政拘留 10 日并处罚款 5000 元;张某因殴打他人被罚款 200 元。王某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 1.7 万余元。 拿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王某越想越气。他认为,李某不仅破坏自己的家庭,还动手打人,理应赔偿损失。但李某拒绝赔偿,辩称 “王某的伤主要是他妻子打的,我只是推了他一下,不该承担责任”。张某则对赔偿事宜避而不谈,甚至提出了离婚。 2024 年 9 月,王某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李某和张某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二人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 1.7 万余元。 庭审中,李某的律师辩称,根据警方笔录,王某的额头伤口系张某用玻璃杯砸伤,面部淤青也主要是张某拉扯所致,李某仅在防卫时推了王某一下,与主要伤情无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未出庭应诉,但其提交的书面答辩状称,自己当时是为了 “劝架”,并非故意伤人,且王某先动手打人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王某的代理律师则指出,李某与张某构成共同侵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事发时,李某与张某在主观上有共同的加害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相互配合的侵权行为,导致王某受伤,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共同侵权需要满足三个要件:一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二是造成他人损害;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共同侵权并不要求各行为人主观上有明确的意思联络,只要在客观上相互配合、共同造成损害即可。 本案中,从警方的出警记录和现场勘验来看,王某最初仅攻击李某,张某却主动上前阻拦并动手殴打王某,为李某的反击创造了条件。李某在张某的配合下,对王某实施了殴打行为。两人的行为虽然分工不同,但在客观上形成了相互支持的侵权行为,共同导致王某受伤,符合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 此外,法院认为,王某在发现妻子出轨后情绪激动,先动手打人,存在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判决:二人承担连带责任,赔偿 1.2 万元 综合全案证据,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李某与张某构成共同侵权,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考虑到王某先动手存在过错,酌情减轻二被告 30% 的责任; 李某与张某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连带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 1.2 万余元(扣除 30% 过错比例后); 驳回王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未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判决书中明确:“张某与李某的行为相互配合,共同导致王某受伤,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王某先动手打人存在过错,可适当减轻赔偿责任。” 李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目前,王某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李某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这起案件折射出婚姻背叛引发的连锁反应,也给人们带来多重警示。王某在发现妻子出轨后未能控制情绪,先动手打人,不仅激化了矛盾,也让自己在法律上承担了部分过错责任。
婚姻中的背叛往往伴随着激烈的冲突,而河南一名男子的遭遇更显荒诞与屈辱。他半夜下班
精致的老汉
2025-08-15 18: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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