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丘,74岁的徐某住小区4楼。去年11月26日早上,家人发现她不见,电话也没带,苦寻一个多小时后,竟在楼下发现其遗体,原来是从4楼公共走廊窗户坠亡。家属发现窗台比标准低1厘米左右,窗户还没限位器和护栏,便把开发商和物业告上法庭索赔34万。一审法院驳回诉求,家属上诉,称窗台有瑕疵、物业没管理好。二审法院认为徐某自己不慎是主因,但窗台不达标、物业没尽责也有过错,最终判徐某自担90%责任,开发商和物业各赔1.6万余元。这事到底谁更冤呢? (信息来源:极目新闻) 74岁的徐奶奶生活规律,每天都会在小区里散散步,和老邻居们唠唠嗑。 去年11月26日早上,徐奶奶的家人喊她吃早饭,却发现屋里没人,电话也没带。 这可把家人急坏了,开始在小区里四处寻找。 从小区的花园到健身区,从楼道到地下车库,能找的地方都找遍了,可就是不见徐奶奶的踪影。 时间一分一秒地过去,一个多小时过去了,依旧毫无头绪。 就在家人快要绝望的时候,突然听到有人说楼下好像有情况。 家人赶紧跑到楼下,徐奶奶躺在地上,已经没了气息。经过调查,原来是徐奶奶从4楼公共走廊的窗户坠亡了。 这突如其来的变故,家人怎么也想不明白,好好的人怎么会从窗户掉下去。 仔细查看后,家人发现窗台比标准低了1厘米左右,而且窗户既没有限位器,也没有护栏。 家人觉得,这就是导致悲剧发生的原因,开发商和物业必须负责。 于是,他们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和物业告上了法庭,索赔34万。 一审,审理认为小区不存在安全隐患,驳回了家属的诉求。 可家属觉得这个判决结果,没有认真考虑实际情况,那1厘米的差距虽然看似不大,但说不定就是这1厘米成了“夺命的差距”。 而且物业没有安装必要的防护设备,明显就是管理不到位。于是,家属坚决上诉。 二审,经过仔细审理,认为徐奶奶自己不慎是导致坠亡的主要原因。毕竟年纪大了,在走廊活动的时候可能没有注意到窗户的情况。 但同时,审理时也指出,开发商建造的窗台不达标,这确实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物业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没有安装限位器和护栏,也有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徐奶奶自担90%的责任,开发商和物业各承担5%的责任,各赔偿1.6万余元。 这事,有人觉得家属太贪心,1厘米的差距就想索赔34万,简直是无理取闹。而且徐奶奶自己年纪大了,行动应该更加小心才对。 但也有人觉得开发商和物业太不负责任,窗台不达标、不装防护设备,这就是对居民生命安全的漠视。就算只赔1.6万,那也是他们应该承担的后果。 如何用法律,看这件事呢? 根据《住宅设计规范》,窗台或栏杆的净高度,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米,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米。 虽然这里只低了1厘米,但已经不符合标准要求。 这就好比造房子,规定墙要砌多厚,你少砌了一点点,虽然看起来差别不大,但可能会影响房子的整体安全性和稳定性。 开发商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民法典》中关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 虽然徐奶奶是自己坠亡,但开发商建造的窗台不达标,增加了坠亡的风险,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物业有责任对小区的公共区域进行管理和维护,保障居民的安全。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其中包括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 窗户没有限位器和护栏,物业没有及时发现并安装,这明显是没有尽到管理责任。 就好比小区里的路灯坏了,物业不及时修理,导致居民晚上走路摔倒受伤,物业肯定是要承担责任的。 所以,物业在这件事中也有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徐奶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年纪大了,但应该对自己在公共区域的行为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 在走廊活动时,没有注意到窗户的情况,自己不慎坠亡,这是导致悲剧发生的主要原因。 根据《民法典》中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徐奶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所以需要承担大部分的责任。 综上所述,二审的判决也是综合考虑了各方的过错程度。徐奶奶自己承担90%的责任,开发商和物业各承担5%。 这样的判决既体现了对徐奶奶自身过错的认定,也考虑到了开发商和物业的过错,是比较合理公正的。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您觉得法院的判决合理吗?对于开发商和物业的责任认定,您又有什么不同的见解呢?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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