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刘某赟,2023年因涉嫌强奸两名未满14周岁的幼女,被检察院起诉。他爹刘志军,也就是当地蓝山县检察院的检察官,给他担任辩护人。 2024年8月,江华县法院一审判处刘某赟有期徒刑八年,并判其赔偿受害人来某某,医疗费等损失286.24元(来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等共计215.2万元)。没错,要求赔200多万,实际判决赔200多块。然后,刘某赟不服,提起上诉。 随后,永州中院先后开庭两次,认定受害人来某某和廖某某两人,均为案发时不满14周岁的幼女。2025年7月,二审判处刘某赟有期徒刑六年。刘某赟继续不服,将提起申诉。 那么,我的疑问是:刑法第236条明文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奸淫幼女多人”,为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应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为啥,他就判6年、赔286.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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