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会泽,一27岁男老师,在教室里和女学生互动时,被偷拍下一段视频,他坐在女生身

洋仔说法 2025-08-05 17:16:15

云南会泽,一27岁男老师,在教室里和女学生互动时,被偷拍下一段视频,他坐在女生身后的课桌上,手搭过她肩膀滑向前胸,后被女生推开,接着又拨弄头发、捏脸、蒙眼,两人有说有笑。这段视频被冠以“猥 亵”标签在网上疯传,引发轩然大波。 学校、警方火速介入,教室三个角度的监控仔细查过,没拍到关键证据证明他的手碰到了隐 私部位,现有证据不够证明违法,调查还在继续。 但是,男老师这些“没分寸”的肢体接触,发生在教室、面对学生,踩中了师德红线。学校态度坚决,以师德考核“一票否决”、解除聘用、调离教学岗、两年内评优晋升全泡汤。 据法治视讯8月5日报道,27岁的马老师(化名)高一的化学老师,而受害人女生是其学生晓婷(化名)。 视频中,马老师侧身坐在晓婷身后座位,两人有说有笑,期间,马老师的手随意地搭在晓婷肩上,慢慢滑向前胸位置,被晓婷迅速拨开。 接着,他的手指缠绕起晓婷的马尾辫,滑过她的下颌,又捏了捏脸颊,最后轻轻蒙住她的眼睛。 整个过程中,两人谈笑风生,教室里其他学生各自忙碌,无人察觉异常。 这段1分多钟的偷拍视频在校园群内悄然传播,最终引爆网络舆论,该视频后被证实容易被误会马老师的手伸进了学生衣服。 举报者称马老师在教室内多次对女生实施触摸敏感部位、搂抱等行为,要求严惩。 调查组介入后,调取了教室内三个不同角度的监控。 然而高清摄像头未能捕捉到关键证据,无法确认马老师的手部是否接触了女生隐 私部位。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马老师存在猥 亵违法行为,警方仍在继续调查。 虽然刑事立案条件不足,但调查组发现马老师存在严重师德失范: 1. 肢体接触边界失守:多次实施捏脸、蒙眼、搭肩等超越师生关系的亲密行为; 2. 场合严重失当:在公共场所教室内进行不恰当身体接触; 3. 权力关系滥用:利用教师身份实施可能让学生不适的举动。 依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4条第(七)项“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存在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校方对马老师作出顶格处理: 1.师德考核“一票否决”; 2.解除与学校人事关系; 3.调离教学岗位至其他学校非教学岗; 4.取消两年评优评先及职称评定等。 那么,从法律上,马老师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呢? 根据《刑法》第237条,构成强制猥 亵罪需证明行为人以满足性 刺激为目的实施相关行为。 本案中监控未记录隐 私部位接触,且晓婷全程未表现出明显抗拒,甚至面带笑容,导致缺乏犯罪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的直接证据。 刑事诉讼中,遵循“疑罪从无”原则,在无法排除“师生正常互动”的合理怀疑时,法律选择保护被告人权利。 在治安违法程序中,虽然程度不同,但同样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存疑的情况下,也无法作出处罚。 但师德规范采用“预防性标准”,只要行为可能伤害学生身心,即构成违规。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0条、《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要求教育机构发现疑似侵害立即报案。 本案校方在接到举报后启动联合调查,体现了该原则的适用。 在民事责任层面,马老师及学校或要承担一定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预防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学校对学生的人身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要求采取合理措施预防骚扰行为发生,尤其是老师对学生的行为。 《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民事程序中,证明标准相对没那么高,不需要排除合理怀疑,只要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即可。 马老师作为教师,本应关爱学生,却作出不当行为,违背师德,理性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首要责任。 涉案事件发生在教室,学校很难说尽到了合理的教育管理职责,何况嫌疑人还是学校老师,无论如何也难以避免与过错相应责任。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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