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男子的爱犬未拴绳,突然扑向旁边女子的女儿的小兔,孩子被吓到。女子当即质问男子,双方争执迅速升级,推搡中男子怒火攻心,竟抡起带铁链的狗绳,狠狠抽向女子的脸,正好打中女子的右眼,鲜血直流,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事后,男子家属虽然积极赔偿女子并获得谅解书,但仍未逃过牢狱之灾。 据悉,2025年1月,黄某(化名)在江边草坪上悠闲地踱步,心爱的金毛犬“欢欢”在身边撒欢奔跑,然而,狗绳却松松垮垮地搭在黄某手腕上,并未按规定约束爱犬。 不远处,毛某(化名)正陪着女儿照料她们视若珍宝的小宠物兔“雪球”。 突然,“欢欢”如离弦之箭般冲向那只毛茸茸的小兔,“雪球”受惊逃窜,女孩突然惊叫撕碎了黄昏的宁静。 毛某怒不可遏,冲着黄某质问:“你的狗为什么不拴绳?看把我女儿和兔子吓的!” “我的狗很乖,又没真咬着!”黄某不以为意地反驳。 两人迅速从指责升级为激烈争吵,情绪失控下互相推搡起来。 就在怒火吞噬理智的瞬间,黄某猛地挥起手中那条带着金属连接扣和铁链的狗绳,狠狠抽向毛某的面门 一声痛呼,毛某捂脸倒地,指缝间鲜血渗出,后经司法鉴定,这一击导致毛某右眼及周围组织严重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次日,毛某报警,警方将冰冷的手铐锁住了黄某的双腕,黄某家属为了争取从宽处理,尽力赔偿毛某损失并艰难获得了书面谅解。 然而,黄某并没有因此免除刑罚,司法程序继续进行着。 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经司法鉴定,损伤达到轻伤以上,即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案中,经权威机构鉴定,毛某的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这成为黄某行为性质从普通治安违法跃升为刑事犯罪的关键门槛。 故意伤害罪的另一个核心是行为人是否存在伤害的“故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在冲突中使用带有金属部件、具有一定硬度和重量的狗绳,击打的对象是人体极为脆弱的面部、眼部要害部位,这种在情绪激动下针对要害使用具有一定杀伤力物品的攻击行为,清晰地反映出黄某主观上对伤害结果的发生至少持有放任态度,即间接故意,而非过失。 日常生活中,普通的推搨争执与蓄意使用工具攻击要害存在本质区别,后者正是故意伤害罪的典型特征。 本案的源头,正是黄某违反了《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明确规定:“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用犬绳牵领犬只”并“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若黄某最初便依法束犬绳,有效管理犬只,“欢欢”便难以惊扰“雪球”,后续的冲突与伤害完全可以避免。这一法定义务的漠视,是整场悲剧的起点和重要诱因。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黄某“无视该法定义务引发纠纷”,强调了其行为违法性的起点。 案发后,黄某家属对毛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书,这在量刑上属于重要的酌定从宽情节。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法院在量刑时可酌情从宽处理。这正是黄某最终获得缓刑机会的关键因素。 然而,必须清醒认识到,谅解书的作用是“减轻”刑罚,而非“抵消”罪责,谅解无法改变行为构成犯罪的性质,也无法消除已经造成的轻伤后果。 刑事责任的承担是原则,民事赔偿和谅解带来的从宽是例外,两者不可混为一谈。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各种情节,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该判决现已生效。 有人说,黄某只是判处了缓刑,说明不需要收监执行,并没有限制其人身自由,达不到惩罚和教育目的。 事实并非如此。 法院白纸黑字判的是 “有期徒刑九个月”,这是扎扎实实的刑罚。只不过因其情节符合缓刑条件,才暂缓收监执行。 在缓刑考验期即 1年6个月内,黄某需社区矫正,期间黄某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定期向司法所报到,汇报动态; (2)遵守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特定场所、接触特定人; (3)离开居住地需报批,甚至可能被电子监控; (4)随传随到,接受监管教育。 若考验期内出现以下任一情况: (1)再犯新罪,哪怕是小偷小摸,; (2)发现漏罪,过去还有案底没交代,; (3)严重违反监管规定,如多次失联、打架斗殴等。 则,黄某的缓刑将立刻撤销,抓进监狱服满九个月刑期,且新罪旧罚一并算账。 即便黄某平稳度过考验期,“故意伤害罪”的刑事犯罪记录仍永久留存,未来求职、贷款、子女政审等均可能受限。 对此,大家怎么看?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令人发指!广东广州,男子约前女友出来吃宵夜,并跟朋友商量,先后跟女子发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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