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名大学生溺亡事件,谁该入刑? 别让“实习必修”变成“生命必修”!6个大学生去企业参观,结果一块铁板子掉下去,人全没了!企业发了致歉声明,说"全力施救""深表歉意",但这事真能用一句"意外"甩锅吗? 第一:企业说"意外",但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脚!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企业作为活动组织者,必须保证参观者的安全!企业作为铜钼矿选矿厂的管理者,虽然选矿厂不是商场、车站,但它是对公众有限开放的"特定场所"——学生来参观学习,企业同意并组织了这场活动,就等于临时成为了"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这时候,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一点没轻:比如设备是否定期检查维护?危险区域有没有警示标识?格栅板这种关键设施,是否存在老化、松动等隐患?这次事件里,格栅板脱落直接导致6人溺亡,企业要是拿不出"定期检查记录""隐患整改台账",光说"意外",法律可不认。 第二:学校和企业,到底谁在甩锅? 学生们是"参观学习浮选工艺",这事得看学校和企业有没有签协议。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学生参加跟岗、顶岗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必须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如果是学校组织的教学实习,企业作为实习单位,必须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工作环境,对学生进行安全培训;学校则要审核企业的资质,全程跟踪管理。如果双方都没签协议,或者协议里只字不提安全责任,那学校和企业都脱不了干系。更关键的是,学生在进入高危场所前,企业有没有尽到"风险告知"义务?比如,浮选槽里装的什么液体?格栅板承重多少?掉进去会有什么危险?如果企业没提前讲清楚,甚至故意隐瞒风险,那责任更重。 第三:救援为什么救出人还是死了? 企业说"第一时间前往现场组织施救",但6人被救出后还是溺亡了。这里头可能存在"二次伤害"的责任——比如,浮选槽里的液体是否有腐蚀性?企业有没有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施救过程中是否采取了正确的急救措施?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如果因为救援措施不到位(比如没有及时切断危险源、没有专业医护人员在场),导致伤亡后果加重,企业可能面临更严厉的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第四,家属能拿到多少赔偿? 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企业大概率得对遇难学生家属进行一系列赔偿。死亡赔偿金这一块,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 20 年,丧葬费是六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加上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都得依法依规进行赔偿。而这笔钱谁来出?企业和学校可能要按责任比例分摊。企业作为场地管理者,没管好格栅板,是主责;学校组织活动没尽到安全提醒义务,也得担一部分责任。具体赔偿金额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法院判决来确定。 最后希望相关部门能彻查到底:格栅板为什么会脱落?企业的安全台账是否造假?学校有没有尽到监管责任?只有让责任方付出应有的代价,才能让"安全"二字真正刻进每个企业的骨头里。毕竟,生命没有"意外",只有"失责"。
6名大学生溺亡事件,谁该入刑? 别让“实习必修”变成“生命必修”!6个大学
马俊哲律师
2025-07-31 16:20:35
0
阅读: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