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能向不法让步!”陕西富平,一男子在KTV里喝得晕头转向,一撩门帘扎进女厕所

碧海潮生情自悠 2025-07-31 00:16:58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陕西富平,一男子在KTV里喝得晕头转向,一撩门帘扎进女厕所,把正在方便的女子吓得不轻,两人发生争执。好心男子听到有人呼救,赶过来查看,见有男子在女厕里闹事,情急之下拽着胳膊就往外拖。谁料,男子突然绊倒,一头磕在水泥地上,住院8天花了2300多元。事后,男子不干了,认为拽他的人要负全责,遂告到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合计1.1万余元。法院判决结果,大快人心。 据潇湘晨报·晨视频2025年7月30日报道,在富平县某KTV内发生一起蹊跷的事情,引发多人矛盾,好心人却被索赔万元。 2024年10月2日深夜,46岁的潘某(化名)唱的尽兴的同时,酒也喝了不少,想要去上个厕所,脚步踉跄的走在K歌房外走廊。 潘某在酒精作用下,意识有些模糊,误以为面前的就是男生厕所,推开一扇门帘,上面分明绣着女性标识,他浑然不觉地闯入了女卫生间。 隔间内,李女士(化名)正在上厕所,看到一个大男人跌跌撞撞的闯进来,惊得瞬间失声尖叫:“救命啊!” 尖锐的呼救刺破了喧闹的背景音,正在附近的杨某(化名)闻声赶来,只见潘某仍有些茫然地站在女厕内,李女士脸色煞白地指着潘某。 “你干什么!这是女厕所!”杨某厉声呵斥。 面对质问,潘某语无伦次,非但没有立即退出,反而含混辩解,试图和李女士说清楚,两人发生一些口角。 情急之下,杨某伸手抓住潘某胳膊,试图强行将他带离这个敏感区域。 就在拖拽拉扯之间,潘某脚下突然一软,沉重的身躯失去平衡,“咚”的一声闷响,他的头部重重磕在冰冷坚硬的地面上。 这一摔,潘某直接住进了医院,一住就是8天,花费2300余元医疗费,更带来了绵延数月的疼痛与误工损失。 出院后,潘某将杨某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万余元。 庭审中,潘某愤懑控诉,我只是喝多走错了门!杨某凭什么对我动粗?那么大力气拖我,害我摔得这么重,他必须赔偿我的所有损失! 杨某据理力争,潘某突然闯进女厕所,吓坏了里面的女士!我叫他走,他不但不听还磨蹭。情况紧急,我只能赶紧把他拉出来,避免事态恶化。 他站不稳摔倒是他自己醉酒导致的,我根本没想伤害他!”杨某同时强调,派出所调查后也认定“没有违法事实”,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1、潘某醉酒非“护身符”,严重过错自担其责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1174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虽未直接规定“饮酒过失”,但其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46岁成年人,潘某完全应当预见,过量饮酒会严重削弱其判断力、辨识力和身体控制能力,极易导致行为失控、引发纠纷或危险,如走错厕所、摔倒等。 他明知此风险,却仍不加节制地饮酒,主动将自己置于易失控的危险境地,此乃典型的“自陷风险”行为,构成重大过失。 法院查明,潘某在“喝酒后仍有意识”,且卫生间挂有“明显性别区分字样的门帘”。他忽视标识进入女厕,直接侵犯了正在如厕的李女士的隐私权。更严重的是,他在发现自己误入后,“并没有马上主动离开,而是与李女士发生争执”。这进一步表明其行为并非纯粹的、瞬间的无意识误入,而是存在滞留和对抗的主观状态,其行为“有违公序良俗”,且实际造成了李女士的恐慌。 正是潘某的醉酒状态直接导致其误入女厕并侵犯隐私,从而引发了后续杨某的介入和拖拽行为,其摔倒受伤的主因也是因醉酒导致肢体不协调。 因此,潘某自身的重大过失是导致整个事件发生和其最终损害的最根本、最直接的原因。 2、杨某采取的系合理干预,属于正当防卫,不担责。 《民法典》第181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潘某侵犯李女士隐私的行为显然具有不法性,其将潘某带离女厕,目的是立即制止潘某继续对李女士隐私的侵犯,保护他人合法权益。 事发在KTV的女厕所内,空间相对封闭,受害者李女士处于受惊状态,潘某醉酒滞留且有争执,此时要求杨某温和劝说或等待安保、警察是不现实的,立即制止侵害具有紧迫性。 杨某采取的措施是强制拖拽,目的是将潘某带离现场,而非殴打或施加额外伤害,拖拽行为本身是针对醉酒、行动可能不配合的潘某实现带离目的的直接、常见方式。 而潘某的摔伤是拖拽过程中的意外结果,无证据表明杨某存在故意或过度暴力。 因此,杨某无过错,不构成侵权。 最终,一审法院以紧急避险制度认定杨某无过错、不担责,驳回潘某全部诉请。 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则以正当防卫制度认定杨某无过错、不担责,纠正了一审判决的说理,但结果正确,遂驳回潘某上诉。 对于这个案件,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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