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年的同窗情谊,本应是人生中最珍贵的回忆之一,可呼和浩特的赵女士和王某,却因为一场郑州之旅,让这份情谊变得支离破碎。 赵女士去郑州旅游时,老同学王某热情接待,这本是同学间再正常不过的情谊互动。可谁能想到,这一趟旅游,竟导致他们的关系恶化。 先是两人共处一室,接着王某被指性骚扰,赵女士五个月后被诊断出精神障碍,一气之下将王某告上法庭。 一审判决赔偿五千,双方不服上诉,二审改判赔偿两万。 赵女士和王某,那可是有着三十多年交情的老同学了。平日里虽然联系不多,但这份同学情,那可是刻在骨子里的。 2024年4月23号,赵女士决定去郑州旅游一番。她第一时间就想到了在郑州的老同学王某,想着有老同学接待,这趟旅游肯定能玩得开心。 王某接到赵女士的电话,那也是热情得不得了。 他不仅提前规划好了游玩路线,还亲自到车站接赵女士,陪她逛遍了郑州的大街小巷。 这一天的游玩,两人那是笑得合不拢嘴,仿佛又回到了学生时代。 可到了晚上,问题就来了。王某邀请赵女士去他的出租屋住,说是这样更方便第二天继续游玩。 赵女士一开始还有点犹豫,毕竟孤男寡女共处一室,传出去多不好听。 但王某一再坚持,还说自己出租屋有两张床,不会有什么事的。 赵女士一想,也是,都是三十多年的老同学了,还能信不过吗? 于是,她就跟着王某去了出租屋。 可谁能想到,这一去,就出了事。 第二天一早,赵女士醒来,发现王某正坐在她床边,眼神怪怪的。 她刚想开口问,王某就突然对她动手动脚,搞起了性骚扰。 赵女士吓得一把推开王某,夺门而出。 从那以后,赵女士就像变了个人似的。 她整天郁郁寡欢,精神恍惚,五个月后,被诊断出患有精神障碍。 这下,赵女士可受不了了。 她觉得,这一切都是王某造成的,于是,她一气之下将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他道歉、写保证书,还要赔偿五万精神损失费。 王某的行为,可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 具体到本案中,王某作为成年人,应该清楚自己的行为性质,他的这种故意骚扰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王某在出租屋内对赵女士动手动脚,搞性骚扰,明显违背了赵女士的意愿,构成了性骚扰行为。 而赵女士作为受害人,有权要求王某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精神损失费等。 可赵女士和王某都不服这个判决,纷纷上诉。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认为一审判决有失公允,于是变更了判决,要求王某赔偿赵女士两万元精神损失费。 有人认为赵女士有过错,有诱导之嫌的说法,那完全是站不住脚的。 赵女士去旅游,老同学热情接待,住老同学家也是出于信任,怎么能说是诱导呢? 在法律上,受害者是没有义务去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的。也就是说,赵女士住王某家,并不能成为王某实施性骚扰的理由。 王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是把责任推到赵女士身上。 这种观点的成立与否,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法律对受害者保护的原则。显然,认为女方有过错的观点是不成立的。 这三十年的同学情,就这么毁于一旦了,真是太可惜了。 本来可以是一段美好的回忆,却因为王某的一时糊涂,变得支离破碎。 这让人不禁感叹,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怎么就这么脆弱呢? 赵女士和王某之间的这场官司,不仅让他们自己身心疲惫,也让周围的人看了笑话。这究竟是谁的错呢? 是王某的冲动和无知,还是赵女士的不够谨慎?或许,这其中的原因很复杂,不是一两句话就能说清楚的。 赵女士作为女性,在面对老同学的邀请时,出于信任和情谊,选择住在王某的出租屋,这并不能成为王某实施性骚扰的借口。 王某作为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尊重他人的意愿和尊严。 您对这件事又有什么看法呢?是觉得王某应该受到更严厉的惩罚,还是认为赵女士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呢?欢迎留言讨论! (报道官媒来源:红星新闻)#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冤不?”内蒙古呼和浩特,女子与相交30多年的男同学一起去景区游玩,又与对方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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