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熊女士本想着赶紧把房子出手,换点现钱应急,结果却因为一份没仔细看的合同,惹上了一堆麻烦事。 2025年4月,熊女士急着卖房,一家房产中介找上门来,二话不说就塞给她200元保证金,还信誓旦旦地表示要帮她独家代理卖房,签了份90天的协议。 熊女士一看,这买卖划算,自己没掏一分钱,中介还倒贴,合同也没细看,就稀里糊涂地签了。 可谁能想到,这合同里的“独家代理”四个字,让熊女士后来吃了大亏。 这独家代理到底是个啥玩意呢? 熊女士当时也没太在意,就以为是中介帮她卖房,自己不能找别人。 可等她通过另一家中介把房子卖掉,刚办完过户手续,第一家中介就找上门来了,说熊女士违约,得按房屋成交价的1.5%付服务费。 熊女士一听,这房子卖了110万,服务费就得16500元,这不是坑人吗? 她赶紧解释,说中介没提醒她合同里的关键条款,合同字又小,她根本看不清。 可中介那边却一口咬定,说他们已经讲清楚了,熊女士这是故意违约。 这事要是搁谁身上,估计都得懵圈。 熊女士觉得自己挺冤枉的,她急着卖房,哪还有心思去仔细研究合同呢? 再说了,中介作为专业人士,不应该把合同里的关键条款写得大一点、讲得明白一点吗? 可中介那边也有自己的理由,他们说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熊女士作为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这独家代理协议,到底是个啥法律性质呢? 说白了,就是熊女士把卖房的独家权利给了第一家中介,在协议期内,她不能通过其他中介卖房。 如果违约了,就得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者服务费。 熊女士根本就没弄明白这独家代理的含义,就稀里糊涂地签了合同。 中介虽然给了保证金,也签了协议,但在提醒熊女士注意合同条款方面,似乎做得也不够到位。 现在熊女士是骑虎难下,她只能硬着头皮跟中介协商,看看能不能减免点费用。 可中介态度强硬,坚持要按合同办事。 这事要是闹到法院,熊女士恐怕得吃大亏。毕竟,合同是她自己签的,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 按照法律规定,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一方有义务对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尤其是可能影响对方重大权益的条款进行明确提示和说明。 在这起事件中,熊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熊女士在签订独家代理协议时,未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独家代理”的含义一知半解,这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疏忽。 在此事中,“独家代理”以及违约责任这些条款对于熊女士来说至关重要,它直接决定了熊女士在卖房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中介没有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那么这些条款对熊女士的约束力就会大打折扣。 也就是说,中介不能仅仅以熊女士签了字就认为她完全知晓并同意所有内容,毕竟熊女士有理由相信中介会履行告知责任。 尽管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合同的效力也要建立在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基础上。 如果中介故意利用熊女士对合同条款的不了解,设置这种可能让熊女士陷入不利境地的条款,本质上就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换而言之,就算合同上有这样的约定,但如果能证明中介存在故意隐瞒或者误导的行为,那么熊女士要求减免费用也是有一定合理性的。 毕竟法律不仅仅保护合同的书面形式,更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实际权益和公平交易的环境。 然而,中介作为专业人士,在签订合同时也应当尽到提醒义务,确保客户了解合同的关键条款。 如果中介未能尽到提醒义务,导致熊女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那么中介也可能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双方的行为和过错程度,如果认为中介未能尽到提醒义务,可能会酌情减轻熊女士的赔偿责任。 签合同的时候,可千万不能马虎大意。特别是那些关键条款,一定要仔细看、仔细问,别等到出了事儿才后悔莫及。 而中介,作为专业人士,也应该尽到提醒义务,把合同里的关键条款讲得明明白白,让客户签得放心、用得安心。 熊女士太粗心了,签合同都不看条款,这不是给自己找麻烦吗? 中介太不地道了,利用熊女士不懂法律,故意设下陷阱。 这事双方都有责任,熊女士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中介也应该尽到提醒义务。 现在熊女士和中介还在协商中,这16500元的服务费到底能不能减免,还是个未知数。 以后卖房买房的时候,一定要小心谨慎,别被那些看似诱人的条件给迷惑了。 毕竟,合同不是儿戏,一旦签了字,就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熊女士这次算是吃了个大亏,希望她能尽快解决这事,也希望大家能从中吸取教训,避免重蹈覆辙。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是觉得熊女士应该为自己的疏忽买单,还是认为中介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来源:重庆天天630新闻#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2021年长春,大妈把房子租给一个小伙子,但合同到期去收房,却被惊呆了!房子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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