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在辽宁丹东,两名小伙在公园遛狗时没栓绳,一位大妈经过时声称被狗吓到了,她先报警,随后把小伙俩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4.3万元,尽管小伙们坚持自己没做错,并表示没有证据证明狗吓到大妈,法院还是作出了判决。 麻烦看官老爷们右上角点击一下“关注”,既方便您进行讨论和分享,又能给您带来不一样的参与感,感谢您的支持! 夏天傍晚的公园总是凉爽惬意,草地上经常能看到遛狗的年轻人,两个小伙子带着他们养了三个月的小狗来到这里,看着空旷的草坪,一时兴起就解开了狗绳,想让狗狗自由奔跑一会儿。 谁知道这个看似无害的决定,却惹出了一场麻烦,一位正在散步的管大妈突然看到两只没拴绳的狗向她冲来,当场被吓得浑身发抖,虽然小狗没有碰到她,但这突如其来的惊吓让她心跳加速,胸闷气短。 管大妈(化名)当场报了警,民警来了之后,两个小伙子承认确实没拴狗绳,但强调自家狗还是幼犬,性格温顺,根本不会伤人,不过在民警的调解下,他们还是向大妈道了歉,表示愿意陪她去医院检查。 到了医院,医生诊断大妈是受到惊吓引起的心悸,建议住院观察,一住就是十天,各项检查和治疗下来,花了将近一万块钱,出院后,大妈觉得这笔钱不能白花,决定把两个小伙子告上法庭。 案子到了法院,双方争得面红耳赤,大妈要求赔偿14万多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两个小伙子觉得冤枉,说公园本来就是遛狗的地方,而且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大妈的病就是被他们的狗吓的。 法院审理时指出了关键点:在公共场所遛狗不拴绳本身就违反规定,不管狗有多小、多温顺,而且从警方的出警记录和医院诊断来看,大妈的受惊和住院之间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 法官援引了《民法典》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规定,强调即使没有造成直接伤害,只要增加了安全风险,造成他人损失,饲养人就应该担责,最终法院核定了实际损失,判决两人赔偿9200多元。 两个小伙子不服,上诉到二审,但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为遛狗不拴绳就是没尽到管理义务,除非能证明是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就得赔,这个案子传开后,不少人开始重视起遛狗拴绳这件事,毕竟赔钱事小,万一出了大事可就不好收场了。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 信息来源:裁判文书网、丹东中院
2024年,在辽宁丹东,两名小伙在公园遛狗时没栓绳,一位大妈经过时声称被狗吓到了
兰天讲史
2025-07-29 10:49:06
0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