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一女子开着柴油车去加油站,让工作人员给自己加柴油,谁知第2天,她发现车子打火特别费劲,还亮起故障灯,送到4S店一检查,才知道工作人员竟加成了汽油,导致发动机受损了,4S店说换发动机得5万多,女子听后找加油站要说法,负责人却说:员工2次确认是不是加95号汽油,车主都没否认,车主自己也有责任。 据封面新闻报道,7月10号晚上8点50分左右,曹女士来到加油站,像往常一样把车停在18号油枪前,摇下车窗说了句“柴油加满”。 她的油箱盖上贴着‘柴油’的标签,平时在这儿加油,工作人员一看车型就知道是柴油车。 可这次,加油员直接提起了95号汽油的油枪,而曹女士并没有发现。 行车记录仪拍下的画面显示,曹女士确实说过“柴油加满”,但加油员未再确认油品类型。 根据小票,当晚她加了56.88升95号汽油,还买了一桶尿素,总共付了463.9元。 第2天早上启动车时,打火特别费劲,曹女士还以为是天气热的原因。 到了7月12号,车辆故障灯突然亮起,她赶紧把车开到4S店,检测结果让她心凉半截。 原来,车子竟被误加了汽油。 那柴油车误加汽油后,会对车造成怎样的损坏呢? 如果未启动车辆,只需放空油箱、清洗油路即可,但如果已行驶,汽油可能损坏高压油泵、喷油嘴等精密部件,严重的话就需要更换发动机了。 曹女士的车能开到4S店,说明当时可能没立即熄火,发动机已经受损了。 针对发动机零件受损,4S店给出2个维修方案,要不就是清洗油路并更换部分零件,费用16430元,如果想彻底解决隐患,需更换发动机,费用50560元。 而4S店表示,只清洗的话,发动机以后可能烧机油,甚至报废。 曹女士觉得是加油员的错,这个风险不能让她来承担,所以在7月12号,她就找到加油站协商。 她指出,柴油车加尿素是常识,员工应该能识别车型,况且自己长期在这儿加柴油,从未要求过加汽油。 加油站负责人承认员工操作失误,但认为车主也有责任,因为员工2次确认加95号汽油,车主没否认,还领了汽油优惠券。 对于负责人“车型复杂”的辩解,曹女士并不认可,说我的车是柴油版长城炮,外观和汽油版虽一模一样,但油箱盖贴着标签,加油口也有‘柴油’标识,稍微注意就能避免。 协商陷入僵局后,曹女士于7月18号报警。 警方协调后,加油站仍只愿意承担部分费用,但未明确比例。 7月21号,曹女士家人再次联系加油站经理,对方回应“谁的责任谁承担”,却未给出具体解决方案。 截至7月25号,双方仍未就赔偿达成一致。曹女士表示,已保存加油小票、维修报价单、沟通录音等证据,接下来会向相关部门投诉,必要时走法律途径。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加油站在这件事上是否应该负全责? 《民法典》第120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加油站提供的“油品加注服务”可视为一种“产品”,而错误加注汽油的行为导致柴油车发动机损坏,属于“服务缺陷”引发的损害后果。 加油站员工未履行核对义务,将汽油加注至柴油车中,直接导致车辆故障。根据《民法典》,如果服务提供者因过错导致消费者财产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曹女士可依据本条,直接要求加油站赔偿全部维修费用,包括后续可能产生的发动机更换费用。 如果加油站主张“员工个人过错”或“车主未否认油品”,需证明自身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否则无法免责。 如果加油站能证明油品错误加注是因员工故意或重大过失,可在赔偿后向员工追偿。但对外而言,加油站仍需对消费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本案虽不涉及“欺诈”,但加油站的服务过失导致消费者财产损失,符合该条前半部分关于“服务责任”的认定。 加油站错误加注油品,属于服务提供中的“过失行为”。根据本条,曹女士有权要求加油站赔偿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 曹女士已提供行车记录仪,证明提醒加柴油,以及加油小票,证明加注汽油,还有维修单证明损害结果等证据,完成初步举证。 加油站如果主张“车主未否认油品”,需提供录音、监控等证据,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加油站因服务过失导致消费者财产损失,应依据《民法典》第1203条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符合《消保法》第40条关于服务赔偿的规定。 曹女士可主张全额赔偿维修费用,并要求加油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加油站拒不赔偿,市场监管部门或法院可依据上述法条,判决加油站履行赔偿义务。 目前,这起纠纷仍在等待相关部门介入。 对此,你怎么看?你认为这件事加油站是否应该负全责? 关注@运良说法 学习法律知识不迷路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陕西西安,一女子开着长城炮柴油车,到某加油站加油,她告诉加油员:柴油加满,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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