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的去KTV点了陪侍女子,两人在卫生间发生了性关系。后来大概是因为服务费用没谈拢,女方报了警,称自己被强迫。男方承认了发生过性关系这一事实。
一审被判三年强奸罪,男子上诉,认为自己并没有强迫女子发生性关系,更不存在犯罪行为。律师指出,当时女方是愿意的,而且外面人多也没呼救。法院认为,不能因为女方哭泣就判强奸,价格没谈妥不能强奸。于是高院二审改判男方无罪。
有网友说进入KTV消费时,就已经知道这里是娱乐场所,而且是专门提供娱乐服务的地方。虽然她和男子之间发生了性关系,但不能因此就认定男子实施了强迫行为。
网友表示认可,认为女子作为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有网友表示不满,认为法院忽视了女子的痛苦和悲声,是对她的不尊重。
有网友表示这大概是唯一正常的二审法官,必须点赞。 一审的衙,大约是站“奸”惯了,不顾事实,乱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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