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日上党课,真是长了见识。党员在下班途中目睹车祸却不参与救助,这看似是小事,实则属于违纪行为。 要是在下班路上,有党员看到车祸或者群众落水,并且自身具备施救的能力与条件,然而却对身处危险的群众不予救助,这便构成了违纪。 不过也存在特殊情形,若党员本身没有施救能力,例如不会游泳却碰到溺水者,这种情况下不下水救人并不构成违纪。但要是没有积极帮忙呼救,或者协助打电话求救,那也是违纪的。 另外,像警察、医生等具有特定身份、职责的党员,在下班途中遇到险情时,他们的职业身份赋予了法定的救助义务,此时见死不救,在严重的情况下可能涉嫌失职、渎职违法犯罪,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课程结束后,我回去查阅了资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当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分享城市新鲜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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