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痛心!”东北大学6名大学生在一矿业企业参观学习浮选工艺过程中,因格栅板脱落坠入浮选槽,全部溺亡! 据悉,所谓的格栅板其实就是网格状井盖。所谓的浮选槽就是通过泡沫浮选法分离有用矿物和废石的池子,里面装的是水、浮选药剂以及磨碎的矿石的矿浆,人一但掉进去就基本上没有任何存活的可能。 6名大学生背后就是6个家庭啊。父母培养了20多年,一秒钟没了,这些大学生的父母该是有多伤心! 这些大学生只是参观学习而已,怎么就丢了性命呢? 令人讽刺的是,涉事矿企2月份官文还曾显示曾更换过浮选车间格栅板。事发10多天前还曾开过安全会! 目前,涉事矿企已经发文致歉。但是发生这样的事情,显然不是一句道歉能够揭过。 涉事矿企一方面作为格栅板的所有人,负有相应的管理义务。另一方面作为接受参观学习的企业,对前来参观学习的大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保障参观学习大学生在企业参观学习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 现如今出现了这样的悲剧,涉事矿企肯定是要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出现这样的悲剧并不是说赔偿就算了。 《刑法》第135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这场悲剧是涉事矿企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会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最高面临7年有期徒刑。 而如果这场悲剧是设计、施工问题导致的,还需要追究设计、施工等单位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最后,赔偿追责挽回不了逝者的生命,悲剧的教训如果得不到足够深刻地反思,只会让悲剧重现! 在此也再次提醒广大企业,牢记安全重于泰山,不是一句口号而已!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切莫把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否则最终只能是害人害己!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企业就6名大学生参观时溺亡致歉##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有没有人管管北航、北理、东南这三个理工科985的分数线啊?今年高考,他们三个涨分
【31评论】【15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