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在家中吃馒头,可吃着吃着,他竟突然倒地,噎死了。家属火化完遗体后,想起曾给男子买过意外险,理赔金10万,可保险公司却说,噎死不属于意外身故,同时属于免责情形,因此拒绝赔付。双方闹到法庭,法院判决出乎意料。 事情发生在去年11月,48岁的潘先生正和母亲在家中用餐。本来是一顿再普通不过的晚餐,谁知吃着馒头的潘先生突然脸色一变,整个人倒在地上,失去了意识。 潘母受到不小的惊吓,在邻居的帮助下才急忙拨打了120。可当救护车赶到时,医护人员发现潘先生已经没有了心跳,口腔内咽喉部还有没咽下去的馒头。 最终,潘先生被宣告不治身亡,死亡证明上的死因是"猝死"。 火化遗体后,潘先生的家人这才想起,7年前曾给潘先生买了一份意外伤害险,保额10万元,合同期限到2047年。 家属认为,既然医院急救记录写着"馒头卡喉",死亡证明写着"猝死",那应该是意外事件导致的死亡,理应获得全额赔付。 可保险公司却不这么认为。他们把合同推到家属面前,指着其中的条款说,猝死属于免责情形。 合同还特意对"猝死"做了详细解释: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或其他原因,在24小时内突发非暴力性死亡。 保险公司又拿出潘先生的病史记录,证明他有多种基础疾病,身体状况其实很差。 所以,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潘先生是疾病发作导致的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不应赔付。 家属则坚持认为,潘先生是被馒头噎死的,怎么能算是疾病呢?双方各执一词,争议不下,最终对簿公堂。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又抓住了家属的两个"致命伤":一是家属在事发后没有第一时间报案,而是将遗体火化后才想起理赔。 这就导致死因无法查明,构成"未及时通知"的违约情形。 二是保险公司认为,仅凭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潘先生就是噎死的,他们已经通融赔付了两万元,要求家属提供进一步的证据。 法官经过审理认为,虽然潘先生生前有多种疾病,但从事发经过看,更大的可能性是噎食导致的窒息死亡。 保险公司若想以"疾病猝死"为由拒赔,就应当提供相应证据。既然死因已经无法查明,那就不能完全排除意外可能。 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保险公司在此前赔付的基础上,再支付2.8万元,总共赔偿约5万元,家属也同意撤诉。 法官提醒,发生类似情况时,家属一定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查明死亡原因。保险公司也要履行好提示、说明义务,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投保人则要仔细阅读条款,明确保障范围,以免权益受损。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猝死"的概念在日常语境和保险合同中有不小差异。 我们通常理解的"猝死",强调的是"突发""意外",但在保险条款中,"猝死"其实特指"疾病导致的突然死亡",属于免责情形。这种表述差异,往往就是纠纷的根源所在。 因此,投保时一定要仔细阅读条款,搞清楚哪些情形属于保险责任,哪些属于免责事项。 同时,保险公司在销售时也要尽到充分的风险提示义务,不能简单地以"猝死"来拒赔,更要审慎查明死亡原因,必要时进行尸检。 只有双方都严格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才能最大程度减少纠纷,维护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男子在家中吃馒头,可吃着吃着,他竟突然倒地,噎死了。家属火化完遗体后,想起
紫蓝谈社会趣事
2025-07-21 10: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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