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48岁男子在家吃馒头时突然倒地身亡,医院证明写着“猝死”。家属想起他买过

洋仔说法 2025-07-20 01:09:23

上海,一48岁男子在家吃馒头时突然倒地身亡,医院证明写着“猝死”。家属想起他买过10万保额的意外险,认为“被馒头噎死”纯属意外,要求理赔。保险公司一口回绝,理由是合同里白纸黑字写着“猝死”不赔,而且男子有心脏病、高血压,这猝死多半是身体里的“老毛病”惹的祸,跟馒头关系不大。家属懵了:“噎死怎么就不算意外了?”闹上法院后,问题来了,尸体已火化,死因成了谜,到底是馒头噎死的?还是病犯了才噎着的?谁也拿不出铁证。结果,法院这样处理。   据纵深新闻2025年7月19日报道,2023年11月,48岁的潘先生在家中进食馒头时突然倒地昏迷,经120急救人员现场检查已无生命体征。   急救病历明确记录其“口腔咽喉部残留未咽下馒头”,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直接死亡原因为“猝死”。   潘先生家属事后发现其于2017年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险,保额10万元,有效期至2047年,遂以“吃馒头噎死属于意外事故”为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但是,保险公司果断拒赔,并指出两点依据:   (1)合同免责条款:保单约定“猝死”属于免责情形,定义为“表观健康者因潜在疾病或机能障碍在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死亡”;   (2)被保险人健康状况:潘先生生前体检报告显示存在心脏早搏、高血压等基础疾病,符合“潜在疾病引发猝死”的特征。   家属则主张馒头堵塞气道直接导致窒息,属于外来的、突发的意外事件,与疾病无关。   双方协商未果后,潘先生家属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家属方主张:   (1)急救记录中“咽喉残留馒头”是直接物证,证明机械性窒息致死;   (2)“吃馒头被噎”符合意外险定义的“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事件;   (3)保险公司未充分解释免责条款,条款应属无效。   保险公司辩解称:   (1)医学证明书定性“猝死”,而猝死多由内在疾病引发,不属于意外险保障范围;   (3)潘先生有明确心血管病史,噎食可能是疾病导致的吞咽功能异常所致;   (3)家属未及时报案及尸检,导致死因无法查明,应自行担责。   那么,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规定,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   在保险理赔实践中,遵循近因原则,即在保险法上只有当一个原则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决定性意义,且这个原因是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时,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   而在多因一果中,到底该如何认定,成为难题,而前述条款即为解决该难题,结合各种事由原因力大小,判定保险人应当承担全部、部分或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潘先生家属主张“噎食”为近因,符合意外险定义的“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特征。   但保险公司“疾病”为近因,援引“猝死免责条款”,强调基础疾病是诱因。   然而,潘先生的医学证明仅载明“猝死”,但未区分“噎食”与“疾病”的因果关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家属有举证义务,但因火化遗体丧失尸检机会,导致核心证据缺失。   法律上,“猝死”本身不必然排除意外因素。若噎食独立引发窒息,如健康人进食过快,仍可能构成意外。   因此,潘先生的死亡原因到底是意外还是自身疾病,存在不确定性,原因力也因尸体已经火化,无法准确判定。   有人说,保险公司和潘先生已经签署了“猝死免责条款”,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但该类条款具有格式条款属性,且免除保险公司的责任,结合《保险法》第17条、《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这类条款要满足加粗、标红等显著方式呈现,且要向投保人解释“猝死”的医学定义及理赔排除范围。   本案中,保险公司仅提供合同文本,未证明曾向潘先生解释“猝死需排除外来因素”等专业概念。条款中“表观健康”“潜在疾病”等术语未通俗化说明,易误导投保人。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的程序瑕疵可能导致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死因无法查明的案件中,家属未及时尸检导致举证困难,但保险公司以“有病史”推定疾病致死,同样缺乏直接医学证据。   即便法院依法进行裁判,亦可能基于公平原则及多因一果保险责任确定规范,裁判各承担一半的责任。   最终,法院采用调解方式,由双方各担50%责任,实质是平衡了双方举证瑕疵,亦符合公平原则。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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