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气愤了!辽宁暴走团占路事件,警方回应是个人素质问题,会对负责人批评教育,这难道

德轩讲历史 2025-07-18 20:32:00
太气愤了!辽宁暴走团占路事件,警方回应是个人素质问题,会对负责人批评教育,这难道就是传说中的“法不责众”吗? 先来看看网传视频,暴走团几十号老人,列成三队,在河边的人行道上集合,两辆消防车和一辆救护车亮灯警报,想通过此处去执行公务。 这条人行道的宽度至少有四五米,三辆车拉了警报,又开得很快,显然是前面出了急事,等着他们去救人救火。 可不管是消防车打头,还是救护车超车上前,暴走团人员依旧保持队形不为所动,甚至还逼得救护车两次倒车让行。双方就这样僵持了好几分钟,最终还是暴走团整好队出发离开,三辆车才有了通过的机会。 事情在网络上发酵后,网友们群情激愤,可当地派出所却回应,这是个人素质问题,会联系暴走团组织负责人,教育他们以后不这样做。 这难道真的仅仅只是道德问题吗?如此行为有没有触碰到法律底线?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过的,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无论是救火还是救人,那都是分秒必争的,丝毫耽误不得,可暴走团为了一己之私,阻挠三辆车几分钟,这明显违背了上述法律,可按照情节严重程度进行相应处罚,根本就不是什么素质问题,而是实打实的违法行为! 之所以会出现“法不责众”,一是暴走团人数众多、二是成员大多都是老人、三是事发地原本就是人行道。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违反治安管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可不执行拘留处罚不代表他们没违法,其他相应的警告和罚款,也还是可以直接进行的。 至于公务车执行紧急任务占用人行道,《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城,在确保安全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这就已经说的很清楚了,不管那个地方是不是人行道,只要三辆车是在执行紧急任务,能够确保安全,他们就有在该人行道上的优先通行权,暴走团的成员必须依法主动让行。 法律讲究的是公平公正、一碗水端平,既然有法可依,就不能被人数所裹挟,失去了最应该坚守的红线与底线。 倘若真因为这几分钟的耽误,造成不该出现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再怎么暴走也难赎己罪…… 【关注@小讼言案 ,为您分享更多精彩】 (来源:北京时间)
0 阅读:16
德轩讲历史

德轩讲历史

谢谢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