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州,女子在公园摆摊,遭到一女同行推搡,揪头发。女子一边后退,一边揪住对方头发。女同行丈夫看妻子吃亏,过来拽住女子右脚,拖了2米,被路人劝阻。公安局对三人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女子拘留5日,那对夫妻分别拘留10日,女子把公安局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法院判了。 2024年6月28日,湖南一公园发生一场冲突。 原来,彭伟和李静夫妻,都是做摆摊生意,他们和刘梦曾因为摆摊问题产生矛盾。 之后,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三人都不能在公园摆摊。 事发当日,天气炎热,彭伟乘凉路过公园,却无意中发现,刘梦在里边摆摊发宣传单。 彭伟顿时怒上心头,他觉得刘梦不遵守协议,不守诚信,于是就回家告知妻子。 夫妻俩骑着摩托车,风驰电掣般来到公园。 彭伟跳下摩托车,大步流星来到摊位前,指责刘梦不守诚信。刘梦自然不甘示弱,双方发生口头冲突。 一旁的李静突然冲上去,抓住刘梦头发。刘梦急忙往后躲避。 但李静不依不饶,刘梦在躲避过程中,也抓住刘静头发。 彭伟一看妻子吃亏,这还了得,急忙跑过来拽住刘梦,三人撕扯在一起。 刘梦双拳难敌四手,很快就没了力气。 但双方都在气头上,彭伟夫妻不会因为刘梦没力气就停止动手。 三人撕扯过程中,彭伟突然拽住刘梦的右脚,往后拖拽了两米左右。 他们的动静,惊动了路边群众,大家都跑过来劝阻。 之后,刘梦报警。 公安局认为,双方既然有口头约定,刘梦就该遵守协议,可她违反协议约定,才造成双方发生撕扯,刘梦有过错在先。 彭伟和李静夫妇主动出手,挑衅在前。过错较大。 最后,公安局对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梦被拘留5天。彭伟刘静拘留10天。 事后,刘梦越想越气。她好好的在公园摆摊,是彭伟刘静夫妇主动挑衅,也是对方先动手的。她只不过出于自卫,对方身上又没受严重伤害,凭什么她也被拘留? 她报警,本是为了寻求合法权益,谁知却被拘留了。这算哪的道理? 刘梦决心为自己讨回公道,她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刘梦认为,事发当日,是彭伟夫妻主动吵架,是李静先动手,自己陷入不法侵害中,为制止不法侵害,自己才反击的。 明明是他们二人有错。她只不过出于防卫,也揪住李静的头发。 公安局却说她有错,拘留五天。对她不公平。 法院会如何判? 法院认为: 第一,虽然刘梦和彭伟夫妇有口头协议,约定三人都不能在公园摆摊。但口头约定不能成为彭伟夫妻引发冲突,侵害他人的正当理由。 第二,根据调查的事实来看。是彭伟先开口骂人,李静先出手伤人,构成不法侵害。 刘梦在被推搡时采用躲避的行为。为防止李静的持续推搡给刘梦造成威胁,攻击,她这才出手反击。 当李静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刘梦才反击。她抓住对方头发,只是为摆脱对方的控制,不是主动攻击。 刘梦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第三,刘梦没有使用工具,也没有给李静夫妇造成严重伤害。没有造成防卫过当。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公安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且不符合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六)明显不当的。 综上,法院撤销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审判决后,公安局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是一起因为正当防卫的案例,在过去很多年中,因为正当防卫发生了很多有争执的案例。 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一条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也就是说,从明年1月1日开始。当事人为了免除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犯治安管理,不再受到处罚。 但是,任何事情都是有限度的,如果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旧会受到处罚。但会适当减轻处罚。 新增加的这条法规,不但为正当防卫的人保驾护航,同时也约束当事人,不能因为正当防卫就肆意防卫。 只要解除了正在侵害的不法行为,正当防卫就应该结束。 相信以后的法治会越来越健全。 你怎么看?
湖南永州,女子在公园摆摊,遭到一女同行推搡,揪头发。女子一边后退,一边揪住对方头
诗韵江南烟雨中
2025-07-18 11:3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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