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通山,一位大爷为自己打造了一副300多斤的柏木棺材,然后存放在猪圈内,谁知一夜之间棺材被盗。大爷气得直跺脚,居然有人连棺材都盗,他实在想不出是谁干的,只得报警求助。目前,嫌疑人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据九派快讯7月12日报道,69岁的陈大爷在8年前就为自己打造了一个柏木棺材,重达300多斤。 但由于棺材太大了,家里没地方放置,而陈大爷又担心放在院子里会被人偷了,于是就把棺材放在了猪圈里。可万万没想到,棺材还是在一夜之间被盗了。 陈大爷发现棺材不见后,立即报了警。民警赶到现场进行勘察,发现猪圈的地上出现了很深的拖拽痕迹。在陈大爷的家门口,还有车轮的印子。 民警们兵分两路,一路仔细勘查现场以及沿路的车轮印,一路去调取了村里的监控。 经过反复查看监控,民警终于发现了一辆行迹可疑的三轮摩托车。但当民警找到三轮摩托车时,却发现摩托车被人丢弃在邻县的一个村子里,公安系统中也查不到这辆摩托车是谁的。 无奈之下,民警在村里走访了一圈,最终有村民指认这辆摩托车是男子张某的,他曾经看到张某骑过。 同时,村民还指出张某是个惯偷,而且刚刑满释放没多久。 村民的这一提醒让民警立即打起了精神,张某很有可能是本性难改,于是他们按照村民的指示,查到了张某的家族祠堂。 然而当民警们到达祠堂时,一口大棺材就摆放在祠堂内。为了确定事实,民警还对棺材上的泥土与陈大爷家猪圈的泥土进行了比对,发现这口棺材就是陈大爷的。 民警立即对张某展开调查,张某见人赃并获,只得承认自己和张某某一起实施了盗窃行为,打算把棺材卖了搞点钱花花,但谁知这口棺材却没人买。 对于张某和张某某的行为,很多人认为已经构成了犯罪,还认为警方只对他们行政拘留,这个处罚过轻了。 其实,警方的处罚手段是合法合规的。 张某盗窃了陈大爷的棺材,该行为的确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该规定第58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或者敲诈勒索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至于说张某的行为为何不构成犯罪,这里就需要确定这口棺材的实际价值。 众所周知,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不仅是依据2年内存在3次以上盗窃行为,还要看盗窃的具体金额。 根据湖北省盗窃罪的立案标准,盗窃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 因此,警方现在就要对这口棺材进行价值鉴定,只要达到2000元以上的,就可以将行政违法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处理,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还得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当然,张某在实施盗窃棺材前,才从监狱出来没多久,这种本性难改的处罚将会更加严重。 根据《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由此可见,如果张某的行为构成犯罪,那必须从重处罚。 在法律实践中,对于累犯的处罚,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应当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最后,张某某作为这次盗窃行为的参与者,属于共犯,应当与张某接受同样的处罚。至于最终量刑,就要看张某某的具体参与程度如何。 有网友表示:“张某既然不知悔改,那就让他蹲一辈子的监狱算了。” 还有网友表示:“为何在监狱中深造后,有人出来还是会继续犯罪?这深造的意义在哪?是不是方法不对?按理说从监狱出来的人,必须洗心革面才对。” 对此,您怎么看? 信息来源:九派快讯2025年7月12日
湖北保康,87岁大爷,当过村干部,一生要强,却碰到更要强的儿媳妇,他出去喝酒,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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