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同时发生了两件相同的案件,但其判罚却截然不同,从其中看出宋代司法的弹性。 说是在南宋中期桂州的永福县,一个叫妙成的和尚与妇人阿惠通奸,不想被阿慧的老公房渐发现将其重成重伤后报官,衙门将妙成与房渐各杖六十,其妻阿惠与老公离异、射充军妻,射充军妻的意思就是把阿惠押到军营,由军士以射箭或其他方式竞标,胜者娶之。 房渐不服上诉到知府衙门,房渐的意思是,阿慧应该入狱两年,和尚应该入狱三年,而不应该仅杖六十,自己应该无罪释放。 上诉的结果是,妙成的和尚杖一百,并是从永福县交到同州的灵川县编管。对阿慧的处罚改为是交还其夫房渐,逐出永福,如敢返回,杖一百。 同样是在南宋晚期的隆兴府,寡母告子不孝,衙门找儿子问询,但儿子坚不吐实,只是哭泣。衙门怀疑有第三者。 经过调查,儿子的口碑很不错,而寡母与僧人通奸,嫌儿子劝谏,遂告子不孝,除之而后快。儿子却为寡母隐瞒不法情事。 不孝属十恶,是属于不赦的大罪,不死也得流放,可见寡母受僧人蛊惑,丧失母子亲情。衙门查明真相后,衙放过寡母,没有追究通奸和唆讼之事,只是责令儿子好好侍奉寡母。后派人将僧人缉拿处死。 我是清水空流,历史的守望者,期待你的关注和点评。
1056年,包拯当面质问宋仁宗:"陛下迟迟不立太子,是何原因?"仁宗感到不爽,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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