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安顺,一朋友管男子家借钱,说会付利息,男子一家信了,1年时间借了40万,没想到,钱掏出去就有去无回了,他们每次催,朋友都哭穷说没钱,还让去起诉,男子为了要回钱不惜辞去工作,可后来发生的事,让他彻底傻眼。 7月11号,极目新闻报道,吴先生最近可谓焦头烂额,为了把借出去的钱要回来,干脆把工作都辞了,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他和家里人把将近40万的积蓄全借给了一个认识的朋友,结果这钱就跟肉包子打狗似的,有去无回了。 吴先生跟记者倒起了苦水。 2023年,周某找他母亲借钱,并承诺会给一些利息,他母亲就心动了,一年多的时间里先后给周某借了26万5。 这还不算完,后来,周某通过民间那种“来会”的集资方式,从吴先生这儿又借走了6万5。 吴先生气呼呼地说:当时她就是拿利息当诱饵,从我妈手里把钱骗走的。一笔5万,一笔11万5,还有一笔10万的。 10万那个,周某承诺每月给1500元利息,5万这个又说每月给1000利息,11万5的,则每月给1700块。 到了2024年,吴先生看自己“会”到期了,就去找周某要钱,然而这时,周某却说自己没钱。 后来吴先生发现,他不是唯一的受害者,这个朋友不止欠他一家钱,在外面欠的款加起来得有上百万了。 还有大把的人跟他一样的遭遇,都是通过借款和“来会”的方式,把钱借给了这个周某,结果要钱的时候都吃了闭门羹。 有个人更惨,一下子拿出去56万,几乎把全部家当都给了周某。 还有个人,拿出去21万多,如今要不回来,她在镜头前哭得很是伤心,说家里娃娃还要读书,这钱没了可咋办。 这些人出示了有欠条为证的欠款,记者一加,发现金额将近200万了。 可大家为啥这么爽快就把钱借给周某呢?主要还是出于信任。 有个人说,我从小就跟她在一个地方长大的,知根知底的,她一开口,没讲到3句话,我就痛快把钱借给她了,哪能想会被她坑这么惨? 还有个人说,我和她都姓周,一个姓的,就想着都是一家人,肯定不会骗我,就相信她了。 可大家都没想到,这份信任换来的却是这样的结果。 大家告诉记者,周某借钱的时候理由可多了,一会儿说资金周转不开,一会儿说老家要建房。 而他们根本不知道,周某在开口管他们借钱之前,已经背了巨额欠款。 吴先生无奈地说:现在她可嚣张了,一问她要钱,她就说要钱没有,要命一条。 每次找她要,她都说缓一缓,一次这么说,两次还这么说。缓着缓着,她干脆就说你去起诉我吧,我没钱。 记者带着大家一起去了周某工作的单位,想当面把这件事说清楚,结果连周某的人影都没见着。 一问她领导,领导说这都是周某的私事,他们也不清楚。 接着,记者给周某打电话,但一直打不通,换了几个号码打过去,也还是打不通。 有人说,这事就应该各打五十大板。你看上的是人家的利息,别人看上的是你的本金,不贪就不会上当。 遇到借钱的就应该俩字:“不借”,真有难处可以无偿送你小额现金,救急不救穷,借了是仇人,不借还是朋友。 那么,针对吴先生等被欠款人的情况,他们是否可以走法律途径维权呢? 《民法典》第67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吴先生等被欠款人与周某之间形成了明确的借贷关系。 周某向众人借款,无论是通过直接借款还是“来会”集资方式,都约定了相应的借款期限。 当借款期限届满,周某有义务按照约定返还借款。然而,周某却以没钱为由拒绝还款,甚至让被欠款人去起诉,这明显违反了该法条规定的借款人应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义务。 被欠款人有权依据此法条,要求周某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若周某仍不履行,可通过法律途径强制其还款。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案例情况来看,周某可能存在诈骗行为。 她以资金周转、老家建房等虚假理由,向吴先生等人借款,且在借款前已背负巨额欠款,明显没有偿还能力。 同时,她通过承诺利息等方式诱使众人借款,在借款到期后又拒绝还款,这种行为符合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特征。 如果经认定周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涉案金额达到数额较大、巨大或特别巨大的标准,她将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 被欠款人不仅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要求周某返还借款,还可以向公安报案,追究周某的刑事责任。 对于吴先生一众人的遭遇,你怎么看? 信源:极目新闻 2025-7-11
贵州安顺,一朋友管男子家借钱,说会付利息,男子一家信了,1年时间借了40万,没想
愤怒的群鹿
2025-07-12 15:3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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