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男子和同村伙伴相约去鱼塘钓鱼,男子的鱼竿被咬钩后,他想把鱼拉上来。可鱼竿被鱼扯向鱼塘,男子沿着鱼塘边向对岸跑,想取回鱼竿。当他抓住鱼竿卯足了劲,准备把鱼拉上来时,大鱼突然脱钩,男子瞬间失去平衡摔倒在地,手中的鱼竿碰到高压线,触电身亡。男子家属悲痛欲绝,认为甘某的意外,供电公司脱不了干系,将供电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共计 1093384元,法院判决,令人意外! 6月25日,法制现场报道,一村民因钓鱼,不慎鱼竿触碰高压线触电身亡。 家属向供电公司高额索赔,案子判决后,引发了人们的热议! 2023年10月1日。甘某约了3个村民一起去鱼塘钓鱼,但他们谁也没注意到,在鱼塘上方有一条高压线。 而甘某,正是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被高压线夺去了生命。 当时,甘某正蹲在鱼塘边上看着自己的鱼竿,盼着有大鱼咬钩。 突然,甘某的鱼竿还真被咬钩了,他抓住鱼竿想把鱼拉上来,可这条鱼太大了。 甘某的鱼竿,被那条鱼扯着向鱼塘深处去了。 甘某一看鱼要跑,鱼竿还被拖走了,赶紧沿着鱼塘的边沿向对岸跑,想把鱼竿儿拿回来。 他追过去拿到了客鱼竿,卯足了劲,正要把鱼拉上岸时,那条大鱼却一下子脱钩了。 甘某毫无防备,他正用力往上拉那条鱼,鱼竿都拉成了弓形。 鱼一脱钩,甘某的身体,突然失去了平衡摔倒在地。 弓起的鱼竿,瞬间向上弹起,触碰到了上方的高压线,甘某倒在地上抽搐。 一块钓鱼的3个同伴们,眼睁睁的看着这一幕,瞬间吓的愣在了原地。 有人赶紧拨打了急救电话,虽然救护车来的很及时,医护人员也尽了最大的努力去抢救。 但不幸的是,甘某的伤势太过严重,最终还是离世了。 甘某的不幸离世,家属无法接受!出门时还好好的一个人,谁知这一离开家门,却是再也没回来。 家属悲痛欲绝,简直天都塌了!他们认为,甘某的离世,和供电公司脱不了干系。 供电公司,是高压线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必须承担这次事故的责任。 供电公司觉得比窦娥还冤,高压线路是有设定路线的,甘某钓鱼出事是个意外。 硬往供电公司身上赖的话,鱼塘岂不也有责任? 谁让他允许钓鱼的,要是禁止钓鱼,甘某是不是就不会出事了? 甘某家属才不听这一套,人出事了你就得赔,不赔就告你! 事后,甘某家属将供电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093384元。 供电公司当庭辩称:公司已经在甘某出事的鱼塘那一片,设置了安全警示标牌,上面大字提醒:小心触电! 再说,供电公司有专人对线路和设备定期检修。 也有专人,在这一块定期巡视维护,就算4小时有人守着,这个意外谁能挡得住? 因此,供电公司已经尽到了安全提醒义务。 而甘某,是因为钓鱼期间发生的意外触电,他本身有重大过错,所以甘某应自行承担事故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甘某出事的地点的高压线路,经测量与地面垂直高度是4.85米,符合相关的技术要求。 也就是说,供电公司架设的高压线,符合安全标准,没毛病! 而且,线路区域也不是居民区,供电公司也做到了警示和巡视维护义务。 因此,法院肯定了供电公司无责任。 甘某作为成年人,应该知道在高压线钓鱼的危险,他的意外,自身确实存在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1240条:从事高压电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本案中,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电经营者,已按标准架设线路,并设置警示标志。 但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高压线下钓鱼存在触电风险仍实施该行为,其重大过失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 法院据此判定,供电公司承担20%次要责任,符合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过失相抵规则。 依据《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责任。 甘某在高压线下钓鱼,且追赶鱼竿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其行为直接导致鱼竿触碰高压线,自身过错显著。 法院结合供电公司已尽警示义务、线路架设合规等因素,认定甘某承担80%主要责任,体现了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法律精神。 高危作业风险自担,高压电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即使经营者无过错,仍可能承担部分责任,但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可减轻对方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供电公司应承担次要民事责任20%,甘某自行承担主要责任80% 判决,供电公司赔偿甘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8676元。 此案的判决,引发了人们的关注和热议。 有人质疑:如果说供电公司装置的高压线有问题,也就罢了。 可法院认定供电公司的装置符合安全标准,不存在侵权责任,为啥还要承担20%的责任? 但也有人认为:供电线路的标准是供电公司制定的。难道就一定正确无缺陷吗?法院判20%的赔偿责任,是有一定的法律依据的。 对甘某意外的责任划分,和事故赔偿,您怎么看? 信源:法制现场2025-6-25
浙江永康,一女子和一男子商定以1800元价格发生关系,男子精力旺盛想要索取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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