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子把车停在别人车位上,第2天,物业给她打电话让挪车,女子却说在外地,挪不了,平时都这样停的。不料,物业直接挪车,女子气不过,找了记者,说物业有什么权利挪我车,想不明白,要求物业道歉,物业表示:不会道歉。
据1818黄金眼6月26日报道,汪女士找到记者,气愤填膺的说,物业有什么权利强制挪我的车!
我住在这里5年了,这个车位一直没有信息的,平时大家都在停,为什么偏偏挪我的车?我有点想不明白。
原来,汪女士的女儿开车回家,家里的车位停了车,便将车停在离自家车位距离10多米的另一个人家的车位上。
第2天,汪女士着急上班也就没有挪车,她想着反正平时这个车位别人也停车,就没管。
6月20号,汪女士说,物业竟然没有通知,就将她的车挪走了。
原来,当天下午,物业给汪女士打了电话,告诉她业主要来停车了,让她把车挪走。
汪女士却说:我在萧山赶不回来,可以让业主先把车停在我家车位上,等我回家在挪走。
她的意思是,把自家车位和那位业主的车位先换一下停车,等她回家后再挪车。
后来,物业就挂了电话。
可是,汪女士没想到,物业竟然直接把她的车挪走了。
为此,汪女士大为不满,认为物业没有通知自己,就擅自挪车。
据了解,汪女士当天停车的车位和她家的车位距离十多米,当天物业挪车的时候正好被汪女士家的监控拍了下来。
可以看到物业用挪车器妥善的将汪女士家的车挪走,并挪到了汪女士自家车位上。
但是,汪女士对于这件事颇为不满,还找来记者说道此事,觉得物业纯属多管闲事,人家业主都不知道,还说从来不会去说这个事情。
所以,汪女士认为是物业在搞鬼。
不过,记者看到群里的消息,结合全部聊天记录一看,车位业主另有一番说法。
车主主人在群里艾特汪女士,问她你停车有没有跟车位主人说一下?
汪女士则回复说,车辆没有信息,不知道车位有没有主人,而且,这个车位常年停的车子都在换的。
可车主却在下面回复,我们的车位不是随便给别人停的。
车主表示,不存在没有通知一下就把车停在车位上的。
为此,记者又询问了物业方面,物业表示,有两辆车不是占车位的理由。
因为车位的车主和物业说,他们的车位经常被同一辆车占用。
所以,物业给汪女士打电话,让她挪一下车。可是,汪女士理直气壮的表示,人在萧山不挪,我们平时都是这样子停的!
物业也就没惯着她,既然你不挪,那我们帮你挪,二话不说,直接将汪女士的车挪回她自家车位。
最终,物业的工作人员对于这件事做了回应,表示当时车位业主着急用车,所以,物业将汪女士的车挪走了。
物业这么做也是有依据的,该小区在2024年9、10月份业主大会投票通过了“小区停车管理方案”,明确规定一车一位。
并且规定了30分钟不挪车,物业发现要锁车,若3天不挪车,将会挪车处理。
而且,工作人员表示,汪女士要求道歉,他可以个人给她道歉,不过,物业不会给她道歉。
有人说,竟然还提到了有什么权利挪车,那你有什么权力停在别人车位,无敌了。
大家都是这么停,这种行为就是对的吗?这次我站物业,最讨厌这种有车位乱停的人了。
这事儿给物业点赞,先是出了停车管理方案,再是联系了车主,三是有文明挪车。讲道理,如果这个人是我停了别人车位,我知道物业有这种移车工具,我都会让物业帮我挪车。
此事中,车位业主对其车位享有物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汪女士未经车位业主同意停车在其车位上,可能构成对车位业主物权的侵害。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车位业主能够证明汪女士的停车行为造成了其损失,比如无法停车导致的额外费用、时间损失等。
车位业主有权要求汪女士赔偿损失。
汪女士占用别人车位的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物业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其职责是维护小区的基本秩序和保护业主的财产安全。
《民法典》第236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汪女士的车辆属于其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物业未经汪女士同意擅自挪走其车辆,可能构成对汪女士物权的妨害。
虽然小区有停车管理方案,并规定了3天不挪车将进行挪车处理,但物业在执行时应遵循合法、合理的原则。
物业在未经汪女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挪车,可能违反了停车管理方案的初衷和法律规定。
汪女士要求物业道歉,主要基于物业擅自挪走其车辆的行为。
但是否道歉,应取决于物业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汪女士合法权益的侵害以及侵害的程度。
你觉得物业该道歉吗?
信源:1818黄金眼 2025-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