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女子全款32万买了一辆新车,送到4S店保养,不料,4S店一新能源车电池爆炸起火,烧了女子的车,车门被烧焦、2个A柱变形,车灯受损,女子一看特别心疼,说这车开不了了,要求4S店给换一辆新车,店方却说:换新车你得给我们补6、7万,还让她见好就收,女子不同意,带着记者再次找到店里,要求必须要换新车!
4月下旬,佟女士将自己的爱车送到4S店保养,她准备5月15号再来提车,结果当天晚上有事没过来,万万没想到,第二天就出了事。
15号晚上,由于佟女士没有过来提车,4S店工作人员就把她的车停到了前厅。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16号中午,店里搞活动,一辆新能源车电池突然爆炸起火,大火熊熊燃烧,随着风势蔓延,火直接烧上了佟女士的新车……
佟女士接到4S店的电话,说她的车着火了,她一听顿时心慌不已,这辆车可是新买没多久的,怎么就着火了呢?
原来,2025年1月25号,佟女士在这家4S店全款32万买了一辆奔驰车,车是白色的,她非常爱惜,她在4月下旬把车开到店里保养,却不想停在4S店里还能出事。
佟女士得知情况后,赶紧去了4S店,她才知道,那辆起火的车在中间,两边还有两辆车被烧没了,而她的车是被风一刮波及到了。
当她看到爱车的那一刻,简直难以相信眼前的一幕,她车的车灯整个烧坏了,后面都弯曲了,车门也烧焦了,两个A柱也已经弯曲了,玻璃也熏的黑黢黢的。
佟女士心疼万分,却又无可奈何,自己的车送来保养,停的好好的,却被他们店里的车着火给波及了,她觉得这车自己是开不了了。
于是,佟女士找4S店要一个说法,她提出自己的诉求,什么保养、赔偿的统统不要,就要店方给自己换一辆新车。
店方给了佟女士两个方案:
第一,佟女士要换新车的话,得给店方补六七万。
第二,佟女士把车开走去维修,修好后,店里可以赠送一些维修保养项目。
佟女士无法接受,她就想要4S店给自己换一辆新车。
双方没有协商成功,佟女士找了记者帮忙,再次来到店里。
4S店工作人员说,着火的车是店里的代步车。
对于电池为什么会起火的问题,工作人员没有正面回答,只是说目前已经在走保险理赔流程,并说这已经排除了产品质量问题。
既然排除质量问题,那么,电池为什么会起火呢?
工作人员尴尬一笑,直接说,这个不方便透露,毕竟自己不是专业技术鉴定的。
当问到佟女士的车被烧了,4S店有没有责任时?
工作人员表示,所以店里第一时间联系了佟女士,而且,还派了业务经理拜访了佟女士。
佟女士一听这话,立马反问,那你们的经理一直说让我见好就收,他给我什么好了,我想知道?
而且,我的车已经成了事故车,你们送给我维修保养我都不要,我的车变成了二手车、事故车,这是我的责任,我的原因吗?佟女士发泄着心中的不满。
工作人员表示,确实不是佟女士的原因,也一直在给佟女士争取其他的一些额外的善意补偿,作为售后,能拿出的只有维修、保养或者是延保等项目。
双方沟通的时候,佟女士不满的表示,维修保养这些赠的服务,我不需要!我这个车没法开了,当场看了后我就跟你们说你们随便吧,我开不了了。
最终,工作人员表示会继续和佟女士沟通,愿意拿出诚意的方案,来解决问题。
佟女士将新车停放在4S店,原以为是一个稳妥的地方,却没想到,车竟然被烧损坏了。
经对起火原因调查认定,起火部位为新能源小汽车高压电池右侧区域处,起火原因为高压电池发生热失控引发火灾。
虽然,4S店声称电池起火已排除产品质量问题,但未给出合理原因,且电池作为车辆相关产品,若因4S店管理或使用不当导致起火,4S店同样应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首先,佟女士将车辆送至4S店保养,4S店有妥善保管车辆的义务。
然而,4S店工作人员将车辆停在前厅,因店内代步车电池爆炸起火,导致佟女士车辆受损,这表明4S店在车辆保管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那么,佟女士要求4S店换新车这一要求是否合理呢?
佟女士将车辆送至4S店保养,双方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
4S店未能妥善保管车辆,导致车辆被烧毁,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构成违约。
那么,佟女士的新车被烧导致损坏,4S店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佟女士作为消费者,其购买的车辆因4S店的过错受到严重损坏,车辆的价值和性能受到一定的影响,几乎等同于一辆事故车。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等义务。
佟女士的新车被烧,肯定不能接受,要求换一辆新车也是合理的,4S店应当认真考虑佟女士的诉求,而不是简单地提出让佟女士补差价换新车或维修车辆并赠送保养项目等方案。
信源:大参考 2025年6月24日
zcicbc
傻高档车,保个养需要半月二十天。看来是把4s当车库了。
天空
法院见
五彩斑斓的白v色彩缤纷的黑
能直接报保险吗
紫陌红尘看桃花
幸亏你说了是奔驰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