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导游黄某受旅行社指派带两对夫妻自驾游,途中受邀饮酒后醉酒,半夜重症肺炎、酒中毒呼吸衰竭死亡。家属认为同饮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76万,法院一审驳回,二审维持原判。
这事乍一听,真是让人满心疑惑又满是感慨。好好的一场自驾游,怎么就演变成了人命官司呢?
一边是导游黄某家属痛失亲人,悲痛万分,觉得同饮者该担责;另一边是李某夫妇和卢某夫妇满心委屈,觉得自己已经尽到了义务。
这件事得从黄某接到旅行社的指派说起,他带着两对夫妻踏上了自驾游的旅程。一路上,大家有说有笑,气氛融洽,本该是一段难忘的美好回忆。
然而,转折点就出现在那顿晚饭上。李某夫妇热情地邀请黄某和卢某夫妇一起吃饭,席间,大家推杯换盏,气氛热烈。可谁能想到,黄某酒量不佳,没喝多久就醉了。
这时候,李某夫妇见黄某醉了,赶紧把他送回宾馆休息,还通知了旅行社的负责人。
从表面上看,他们似乎已经尽到了基本的照顾义务。可半夜里,黄某的情况突然恶化,尽管紧急送医,却还是没能抢救过来。
黄某的家属哪能接受这个现实呢?
在他们看来,李某夫妇和卢某夫妇作为同饮者,就应该对黄某的安全负责,于是他们一纸诉状将四人告上了法庭,索赔76万。这一下,矛盾彻底激化了。
李某夫妇觉得自己特别冤枉,当时看到黄某醉了,马上就采取了行动,送他回宾馆还通知了旅行社,已经做得够好了。
而且,黄某作为成年人,应该清楚自己的酒量,不能把责任都推到他们身上。卢某夫妇也是一脸无奈,他们觉得黄某的死和喝酒到底有没有关系,医院都没法确定,怎么能让他们来赔偿呢?
黄某的家属失去了亲人,想要找一个发泄的出口,想要为亲人的离去讨个说法。
而李某夫妇和卢某夫妇的委屈,他们觉得自己并没有做错什么,却要面临这样的官司,心里肯定不好受。
这背后,其实是人们对责任和义务的不同理解。在交往中,常常会面临各种责任和义务的界定问题。
就像在这个事件中,同饮者到底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就是一个很难界定的问题。
人在面对突发情况时,往往会有不同的反应和处理方式。李某夫妇选择了送黄某回宾馆并通知旅行社,这已经是一种比较负责任的做法了。
在这个事件中,关键在于判断同饮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夫妇和卢某夫妇作为同饮者,并非经营场所或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也不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但他们作为共同参与饮酒活动的人,基于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对醉酒者负有一定的照顾、注意义务。不过,这种义务并非无限度的。
法院审理认为:
李某夫妇等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护送、通知和照顾义务。
具体来说,他们在黄某醉酒后,及时将其送回宾馆休息,并通知了旅行社负责人,这一系列行为表明他们在当时的情况下已经采取了必要的措施来保障黄某的安全。
而且,黄某的死亡原因经诊断为重症肺炎、酒中毒呼吸衰竭,但并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其死亡与饮酒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如果同饮者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醉酒者受到损害,那么他们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
但在这个案件中,由于最终认定同饮者已经尽到了合理义务,且黄某的死亡与饮酒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确。
如果李某夫妇等人没有及时送黄某回宾馆,或者没有通知旅行社负责人,导致黄某在醉酒后出现意外情况而得不到及时救助,那么他们就可能因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法律责任。
但实际情况是,他们已经采取了合理的措施,所以从法律上来说,他们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得承担侵权责任。要是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他不能证明自己没过错的,也得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里,黄某本身身体就有一些潜在的问题,这次饮酒只是诱因之一。所以,不能认定李某夫妇和卢某夫妇存在过错,也就不能要求他们承担侵权责任。
黄某作为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应该清楚自己的酒量,在饮酒过程中也得自我控制。他明知饮酒过量可能对身体有损害,却还是过量饮酒,这是对自己生命健康权的忽视。
根据《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黄某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能把责任全推给同饮者。
经过法院的审理,最终认定李某夫妇他们确实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护送、通知和照顾义务。而且,黄某的死和喝酒之间到底有没有直接关系,也没有确凿的证据能够证明。所以,法院驳回了黄某家属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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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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