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某加油站上演群殴事件!凌晨两点,因琐事争执,有一名男子疯狂纠集20余人

碧海潮生情自悠 2025-06-24 16:18:02

山东临沂,某加油站上演群殴事件!凌晨两点,因琐事争执,有一名男子疯狂纠集20余人,持棍棒扑向躲避的男子。多人跳上白色宝马引擎盖猛砸车窗,玻璃碎片四溅;被打男子被拖出车外遭围殴,蜷缩在地紧护头部,棍棒殴打,其朋友试图阻拦亦被殴打。接警后,警方火速控制现场,打人者疯狂逃离,两名伤者送医无生命危险。24小时内,23名嫌疑人全数落网,主犯被擒。加油站监控拍下全程,视频网络疯传引发热议。 据平邑融媒2025年6月23日报道,某加油站一起暴力事件,事件始于一场突如其来的个人琐事争执,迅速升级为暴力冲突,场面惊心动魄,犹如一场都市惊悚片。 深夜的加油站灯光昏黄,空气中弥漫着汽油味和紧张气氛。王强(化名)与魏明(化名)因琐事发生口角,具体原因警方未披露,但据目击者称,可能源于几句酒后争执。 魏明见势不妙,试图逃离现场,但王强怒火中烧,立即纠集了一群同伴,总计20余人。这些暴徒手持棍棒,如饿狼般追打魏明。 魏明情急之下,躲进朋友李明(化名)的白色宝马车内,以为车内是安全港。然而,王强等人并未罢休,他们像野兽般扑向车辆。 现场视频和图片显示:一名壮硕男子跳上宝马车引擎盖,挥舞棍棒疯狂打砸挡风玻璃,引擎盖凹陷变形,发出刺耳的金属撞击声。 另一群人围着车窗,用棍棒猛砸玻璃,碎片四溅如冰雹。魏明蜷缩在车内,双手护头,却无处可逃。 更令人发指的是,暴徒们将魏明拖出车外,他倒在地上无助呻吟时,七八人围成一圈,用棍棒和脚猛踢其头部、背部。 魏明死死抱住头部,但棍棒如雨点落下,有人甚至高喊“打死他”。 李明试图劝阻,也被卷入殴打,两人在冰冷的地面上翻滚挣扎。整个袭击持续数分钟,加油站监控拍下了部分画面:宝马车窗玻璃尽碎,车身遍布凹痕;魏明和李明衣衫褴褛,血迹斑斑。 凌晨2时38分,警方接到报警,迅速控制现场,将魏明和李明送医,伤情稳定,无生命危险。 6月23日,警方宣布抓获23名嫌疑人,包括主犯王强。 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对此,有网友说,23人打2个?这根本不是斗殴,而是群殴!跳上车砸窗的打人者必须重判,这样才能遏制这些人‘法不责众’心理。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析? 1、王强等人行为如何定性?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还是聚众斗殴罪? 首先,《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针对魏明、李明,存在受伤情况,但警方报道,两人的伤情比较稳定,没有生命危险。而结合相关司法解释,故意伤害罪以受害人身体损伤达到轻伤以上作为追诉标准。 若魏明、李明鉴定为轻伤以上,实践中骨折通常达轻伤二级,则王强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其次,《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王强等人在打人的同时,还疯狂打砸宝马车,引擎盖凹陷、车窗碎裂。结合相关司法解释,毁损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即可立案。宝马轿车更换挡风玻璃及钣金修复费用通常还是比较贵的,大概率达到了立案标准,可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刑法》第292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持械聚众斗殴的等情形,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王强“纠集多人”,23名嫌疑人,符合3人以上要求,但需证明“破坏社会秩序”意图。涉事地点是加油站,属于公共场所,深夜打砸引发群众报警,已扰乱公共秩序,构罪可能性高。 因此,王强等人同时构成数罪,聚众斗殴罪可能可以吸收故意伤害结果,但仍要数罪并罚。 此外,王强作为“纠集者”,系主犯,需对全部后果负责。其他参与者责任需细分,对于跳上车顶砸车者、持棍殴打者,可能认定积极参与人员,可能认定为主犯或作用较大的从犯,而仅围观助势者,可能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2、魏明“躲入朋友轿车”导致朋友被打,是否要担责? 《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魏明因遭到王强等人殴打,认为躲入朋友宝马车内可以躲过一劫,是为了保护自己免受正在发生的被打危险,虽然造成了朋友受伤,不构成刑事犯罪。 但结合《民法典》第182条规定,对于朋友李明受到的伤害,原则上由王强等人赔偿无疑,但如果王强等人没有赔偿能力,魏明或要适当补偿。 3、警方通报称“因个人琐事发生争执”,但未说明魏明是否存在挑衅、先动手等过错,若琐事仅为口角,如酒后言语冲突,魏明不构成法律过错;若其先动手殴打王强,王强等人或可主张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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