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大了!广东乐昌,女子在在银行存了21500元,回家却发现,存折上只有16900

鲁滨逊得日记 2025-06-24 13:20:18

闹大了!广东乐昌,女子在在银行存了21500元,回家却发现,存折上只有16900元,莫名少了4600元。女子要求银行重新办理,银行方面解释称,当场已经核实了,存折的金额是多少就是多少,不存在误存的情况。女子不认可,坚持认为就是银行业务员失职,一纸诉状把银行告上法庭,法院这么判了。(案例来源:广东省乐昌市法院 )

据了解,女子罗某是一名清洁工,准备将儿子给的17500元,以及自己两个月的工资4000元存入银行。

罗某出于对银行的信任,并没有当场核对清楚,办理完存款手续便直接回到家里。

到家后才发现,存折上并不是21500元,而是16900元,少了4600元。

罗某连忙来到银行,请求银行方面重新核查,是不是存在误操作的情况。

银行负责人了解事情经过后称,罗某的存款流程正常,不存在误操作的情况,存折上的金额是多少,就证明存入了多少。

且存款之后,罗某也应该进行核查。

见银行方面不承认,罗某选择报警。可警方查看监控,也没有发现什么异常。

4000多元可是罗某两个月的工资,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罗某一纸诉状把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自己的损失。

围绕其诉求,罗某提出以下理由:

第一,罗某准备存银行的钱,一部分是儿子给的转账,一部分是自己两个月的工资,上述金额均有证可查,有零有整,自己不可能记错。

第二,出于对银行的信任,在办理完存款手续后,罗某并没有对存折进行详细核查。

第三,存款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并没有对存款数额进行“复述”,如果工作人员口头提醒存款金额,罗某当场就能发现。

综上,罗某的存款金额与实际不符,说明银行在监管方面存在失职,工作人员工作不负责。罗某有权要求银行赔偿损失。

面对罗某的上诉,银行认为,结合现场视频监控,工作人员通过点钞机对罗某的存款进行清点,最终的数额就是16900元。

在办理存款业务过程中,工作人员按照流程,要求罗某进行确认,罗某在柜台核实无误后签名离开。

故银行的存款流程符合相关规定,并不存在过错。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罗某认为存款数额与实际对不上,是可以要求银行承担相应责任的。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规定,存款合同自储户将存款交付银行、银行出具存款凭证时成立。存款凭证是合同的主要证据,银行有义务按照凭证记载金额保障储户存款权益。

如果就是因为银行工作人员的疏忽,应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本金及相应利息等。

第二,罗某应该为自己的主张,拿出相应的证据,否则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既然罗某认为是银行存在监管、工作流程的过错,那么就应该拿出证据,仅仅依靠自己的主观判断,是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第三,法院这么判了。

法院审理时查明,结合银行现场监控,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以及罗某亲笔签名,以上证据均能证明罗某的存款就是16900元。

由于罗某无法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存款为21600元,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综上法院判决驳回罗某的诉求。

对此你怎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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