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梅州,男子酒后驾驶摩托车返回家中,遇到交警设卡查酒驾。为了躲避交警的追查,男子弃车跳下大桥,甚至铤而走险,跳入江中,不幸溺亡。事后,男子家属以交警追赶、没有及时搜救为由,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索赔200余万。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这样判。
据海报新闻6月24日报道,2024年4月3日,55岁的男子周某参加公司聚餐,和同事们一起,也忍不住喝了点酒。
聚餐结束后,周某抱着侥幸心理,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
不曾想,怕啥来啥,途经某大桥时,周某看到交警在桥上设卡检查。
周某知道酒驾意味着什么,轻则行政处罚,暂扣6个月的驾照,还要罚款,甚至还会影响事业发展;重则承担刑事责任,直接影响三代,后果更严重。
情急之下,周某直接弃车而逃,从6米高的桥上跳下,进入江边绿道的沿河花丛中。
这一幕惊动了执勤交警,于是,他们立即调派一辆警车在前方1000米处的河堤上堵截周某。
后有追兵,前有围堵,周某直接翻越护栏,跳进江中逃跑。
只可惜,周某并不熟悉水性,在水流的冲刷下,他很快消失在江水中,直到第三天才被人找到,导致周某溺亡。
事发后,周某家属认为这一切都是执勤交警追堵所致,周某进入江中后,交警没有及时上前抢救,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周某家属依据《民法典》第1179条的规定,要求交警队赔偿周某的死亡赔偿金、被赡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200余万元。
交警队对周某家属的要求并不认同,他们表示,事发当天是按照工作计划开展整治交通违法夜查活动,不管是执法程序还是执法行为,都是合法的,周某自己溺水身亡,和执法行为无关。
公安机关表示,事发后,他们被告第一时间组织警力、社会力量、救援队以及120等到场搜救,尽到了救助义务。
执勤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并没有和周某发生接触,也没有对其进行追赶和恐吓,事发后一直在积极搜救,他们并不存在过错。
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周某家属要求确认交警执法行为违法,没有尽到积极的救助义务,要求赔偿周某人身损害赔偿200余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周某酒驾后弃车逃跑,然后跳下大桥,并翻越护栏跳入江中溺亡。
执勤民警发现后,第一时间呼喊让周某上岸,还及时拨打110、120,并联系救援队、积极进行搜救,尽到了救助义务。
周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跳江的风险,他的溺亡和交警执勤没有因果关系。
2024年10月18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周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周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
周某家属这一次改变了说法,他们表示,一审认定事实有误,周某是因为不慎失足落水的,并不是直接跳入水中。
落水前,交警没过错,但落水后交警没有立即下水救援,这才导致周某溺水身亡,存在过错,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
市中院审理认为,事发后,交警采取了积极的救助措施,履行了法定的救助义务。
《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周某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跳入江中的危险,他酒驾有错在先,还自己跳入江中,应当自己承担这些后果。
2024年12月18日,市中院审理认定,一审事实清楚,判决合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周某家属不服,向省高院提起再审。
2025年4月29日,广东省高院经过审查,作出了《行政裁定书》。
省高院认为,周某酒驾违法在先,而且是为逃避交警的检查,自己跳江导致溺水身亡。
从提供的证据来看,交警队案发后能够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展开搜救工作,尽到了合理的救助义务,执法程序也合法合规。
综上,省高院认为,一审和二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判决结果合法合理。
因此,广东省高院依法裁定,驳回周某家属的再审申请。
周某的妻子依旧不服气,找来记者求助,还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要求公开案发当时的执法记录。
那么,大家觉得交警队应该承担周某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吗?
信源:海报新闻 2025.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