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顶山,蛋糕店接到一鲜花蛋糕的外卖订单。岂料,第二天被客户投诉,客户说蛋糕店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老板只好给客户退了蛋糕钱,又赔了1000块,顾客才算罢休。没想到,同样的事发生在另外2家蛋糕店,同一个客户,以同样的理由,要求蛋糕店要么赔钱,要么告到市监局,两家店糕店同样怕惹麻烦,都选择赔钱了事。可老板过后一想,才明白自己被做局了! 6月21日,小莉帮忙报道,蛋糕店的胡老板,碰到了一件事。 他接到一个外卖订单,顾客订了一个鲜花蛋糕,师傅按照要求做好蛋糕后,用鲜花作为点缀。 蛋糕做好后,如约送到了顾客手上,谁知第二天,胡老板被这位顾客直接投诉到市监局。 开始胡老板以为,顾客是因为蛋糕质量问题投诉。 但市监局反馈的信息,是蛋糕店的那款鲜花蛋糕,违反了食品安全法。 因为鲜花属于不可直接食用,不能放在蛋糕上,而且,蛋糕店没有没有注明鲜花不可食用等提醒义务。 胡老板自知理亏,赶紧给那位客户退了蛋糕钱,但客户仍不依不饶。 说蛋糕店如果不赔钱,他就一直投诉,让他开不成店。 为了息事宁人,胡老板只好妥协,退还蛋糕钱+赔偿1000块钱,这事儿才算了了。 事后,胡老板意不平,客户分明就是故意闹的这一出! 他定的就是鲜花蛋糕,如果鲜花蛋糕没有鲜花,蛋糕店有可能仍被顾客投诉。 而就在胡老板以为这事就这么过去了,自己也不再纠结了。 没想到,过了两天有个同行打电话过来提醒他,说自己被客户投诉了,还赔了200块钱。 胡老板这才觉得,这事好像没那么简单,分明是客户在挖坑,被坑的还不止他们一家蛋糕店。 同行的蛋糕店,老板是一位年轻人,他的情况和胡老板当时的情况差不多。 有客户在店里,订了一款290元的鲜花蛋糕,蛋糕店按照顾客要求,做好蛋糕。 就在在隔壁鲜花店买了鲜花,洗净后用,保鲜膜将鲜花的底部包裹,然后插在蛋糕上作为点缀。 顾客收到订单后,蛋糕一口没吃,拍照后立马联系了蛋糕店。 顾客这次更直接,连投诉都省了,直接索要赔偿,不然就告到市监局。 蛋糕店的老板和他协商,问他想要多少钱,顾客说:必须退一赔十! 也就是说,蛋糕店退回290元的蛋糕钱,再加10倍赔偿2900元。 双方交涉了很长时间,最后蛋糕店给顾客退款后,又赔了200块钱。 胡老板当时就怀疑,在两家店订蛋糕的可能是同一客户。 这个人绝不是正常顾客,可能是恶意投诉,或者是职业打假人。 胡老板让同行把订蛋糕的顾客头像发给他确认一下,结果还真让他猜对了,买蛋糕的果然是同一个人。 谁知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紧接着又有第三家蛋糕店中招,而且还是那个顾客。 胡老板终于明白,蛋糕店是被人做局了! 这人第一次在胡老板的店里买蛋糕,投诉后要求退款,只是想试试水。 他成功拿到了1000块钱的赔偿,和退还蛋糕钱后,尝到了甜头,认为这事可行,还来钱快! 因为蛋糕店的这款蛋糕,确实不符合食品安全,有把柄可抓。 接着就是第二家、第三家,都拿到了赔偿,如果没人阻止,接下来有可能将是全市的蛋糕店沦陷 胡老板坐不住了,他找到记者,想通过媒体给同行提个醒。 如碰到顾客订鲜花蛋糕,可拒绝,避免造成损失。 当记者联系到那名顾客后,他理直气壮的说:自己没做错,如果蛋糕店觉得不公平,可报警处理。 对此有人认为,这名顾客就是在钻法律的空子,投诉目的就是捞钱,以此为职业,有敲诈嫌疑。 也有人认为,就算顾客是职业打假人,也是正义的,没做错,是蛋糕店有错在先。 如果蛋糕店没错,就不怕投诉,也不会给他钱私了。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公正的看待此事?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28条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蛋糕店将鲜花作为装饰,添加到蛋糕上,而鲜花属于不可食用的非食品原料,蛋糕店直接违反了这一规定。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23条,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注警示标志或注意事项。 蛋糕店未在产品上明确标注鲜花不可食用,未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 导致消费者,可能误将鲜花作为食品摄入,违反了标识管理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损失3倍的赔偿,不足1000元按1000元赔偿。 蛋糕店使用鲜花作为蛋糕装饰,若鲜花未采取有效隔离措施,直接接触食品,可违反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有权主张赔偿。 对此,有律师认为,如果该顾客有多次类似的行为,比如要求商家提供特定的食品,然后以此为由,要求商家支付惩罚性赔偿。 也就是说,顾客作为消费者,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正确维权没错。 但是,如果目的是为了获得非法收益,其行为涉嫌构成敲诈。 店家有权拒绝赔偿,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对此,您认为职业举报是正义的,还是恶意敲诈呢? 信源:小莉帮忙2025-6-21
大家昨天都看到了李律师接到来听电话录音,是朝阳法院打给他的,问是不是李圣?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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