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知识了,工作期间发生关系而死亡居然算工伤?我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
某保安,在保安室和女朋友发生关系时猝死。保安的儿子要求认定为工伤。被人社局驳回。上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认定为工伤。
我仔细看了相关的报道,之所以被认定为工伤,法律界的观点认为,该保安为该企业唯一保安,24小时在岗。该保安和女朋友发生关系的时间和地点,既在工作岗位,又属于工作时间,同时又满足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条件,所以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既然法院已经判决认定为工伤,那么这件事应该是板上钉钉的了。这也算是让我开了眼界,第一次知道这样的事情居然也可以列入工伤的范围。
我不由得想起这几年出现的某村村干部和妇女主任的办公室椅子事件、某学校的名师工作室事件等等。刚开始的时候,我只认为这些行为属于当事人激情难耐,置法律与道德而不顾的不轨行为。现在想来,我大抵还是肤浅了。
估计人家当时打的就是这种主意。不出问题了,就当作享受了。真的出现意外,也可以报个工伤什么的,索要一些赔偿。
推而广之,那些发生在职场中的类似事件,大概率也是走的这种路线。
假如我的推断是真的,那么这个判决可真的不算是什么好事。 (信息来源:漫听雨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