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女子和男友是大学恋人,男友毕业后要去国外读研,女孩家境一般,打算工作。可男友母亲却夸她懂事,会照顾人,让她跟自己儿子一起去读书,还说可以承担她的一切开销。女孩心动,跟男友一起去留学,3年后,两人分手,男子母亲说给女孩花了65万,要求女孩返还,女子拒绝:当初明明是你主动提出无偿帮助的,我不用还! 据6月21日,广州日报报道,兰女士是福建人,焦某是浙江金华人,两人在大学相识相恋。 2016年,两人即将大学毕业,焦某一心想要出国深造,而兰女士家境普通,父母根本无力承担她出国留学的费用,思来想去,她决定毕业后就踏踏实实找份工作上班。 可这样一来,两人即将面临毕业就异地的局面,未来充满了不确定性。 就在这时,焦某的母亲找到了兰女士,苦口婆心地劝她,说她成绩好,又懂事体贴,特别会照顾人,希望她陪同自己儿子一起出国留学。 儿子在国外人生地不熟,如果有兰女士在身边照顾他的学习生活,她这个做母亲的也就放心了。 兰女士心里有些动摇,但一想到家里的经济状况,还是把自己的担忧说了出来,自己家里实在拿不出钱来供她留学。 可没想到,焦母却劝她,说费用的问题不用担心,自己可以无偿资助她,只需要她跟着自己儿子出去就行。 在焦母的劝说下,兰女士心动了,她觉得能跟男友一起出国深造,两人还能在一起,也是一件很幸福的事情。 兰女士的父母在焦母的劝说下,也同意让女儿出去。 于是,兰女士和焦某一起申请了国外的学校,两人一起去了国外读研。 2016年到2018年留学期间,焦母确实履行了自己的承诺,对兰女士关怀备至。学费、生活费,大大小小的开支,焦母为她花费了65万余元。 与此同时,兰女士的父母也尽自己所能,给了女儿15万元,希望能为女儿的留学生活提供一些帮助。 兰女士心里一直记着焦母的好,在生活上把焦某照顾得无微不至,两人一起度过了一段甜蜜又充实的日子。 2019年,焦某跟兰女士分手,焦母的态度来了个一百八十度大转弯。 焦母要求兰女士返还留学期间的所有费用,一共65万余元,说这是她借给兰女士留学的钱。 兰女士气愤不已,当初明明是焦阿姨劝自己出国留学的,让自己照顾焦某,并且这些钱是对方无偿资助自己的,怎么就变成了借款呢? 焦母却不管不顾,坚持说那 65 万就是借款,非要兰女士还钱不可。 兰女士又气又委屈,她觉得自己从未找对方借过钱,双方也没有借贷合意,这65万元明明是对方主动提出的资 助,应该算赠与,而不是借款,自己根本不用还。 可焦母却一纸诉状,将兰女士告上了法庭。 这个案例里的转账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因此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焦母主张这65万元是借款,那么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比如借条、借款合同、转账备注等。 但是她并未拿出直接的证据证明这是借款,仅凭转账记录,很难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因此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兰女士主张这65万元,是焦母对自己的无偿资助,是赠与。 兰女士提供了自己和焦母的聊天记录,表示资助自己出去留学,是焦母主动提出来的,当时也是焦母劝自己去留学的。 在聊天中,焦母把兰女士当作了一家人,处处透露出对兰女士的关爱和无偿帮助,说“帮扶你们走过人生的前一段路是我们为人母和责任和义务”“需要用钱的时候,打个招呼,有什么困难即使告诉阿姨,阿姨不是外人”等等。 另外,焦母转给兰女士的钱款,有部分属于贷款,之前兰女士及其母亲也把利息给了焦母,但是后来焦母说兰女士花钱的地方多,让她不用再给自己这个利息了。 焦母曾明确表示“无偿资助”兰女士出国留学,且在留学期间实际支付了费用,兰女士也接受了这些资助,双方之间没有借贷合意,不构成借贷合同关系,应该视为无偿帮助或者赠与。 法院查明,兰女士出国留学总花费为79.7万余元,其中焦母出了64.7万元,兰女士父母出资15万余元。 但是考虑到双方并未明确约定无偿帮助的费用比例,法院根据公平原则,最终酌情判定焦母承担兰女士出国留学期间的一半的费用39万余元为赠与部分,兰女士需要返还25万元给焦母。 这个案例也提醒我们,在涉及大额金钱往来时,无论是借款还是赠与,都应该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有据可依。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 信源:广州日报 2025年6月21日
浙江,焦某和女子是大学恋人,焦某准备毕业后出国读研究生。焦母怕儿子在外面没人照顾
【3评论】【1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