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67岁的老人,在自家楼下正常散步,两只没栓绳的狗子,在后面跑过来撞上老太的腿,老太被撞的仰面摔倒,身上多处受伤,躺在床上不能动。女儿调取监控,心疼的大哭!而两只狗的主人始终不露面,有一个连电话都不接。老太女儿带记者,找到其中一只狗的主人,他却说:谁撞的?是我撞的不?还说狗是他捡的,然而调取资料后,结果令人意外!
6月20日小莉帮忙报道,王女士的母亲已经67岁了,没事的时候,老人就在小区里散散步。
那天,老人在小区沿着步道正常散步,她的后面,一只花狗和一只黑狗,正在相互追逐玩闹。
老人在前面,悠闲的一边散步,一边拍手,全然不知身后即将发生的危险。
两只狗子闹着闹着,突然撞到老人腿上,老太毫无防备,被撞的直挺挺仰面摔倒。
老人的腿和脚,当时就麻木了,大脑一片空白,完全不知道怎么回事儿。
她想爬起来,可腰和腿疼的不能动,毕竟已经是67岁的老人了,猛不丁的被撞,受伤不说还受了惊吓。
老人连吓带摔,送医后,被鉴定为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
万幸的是,老太倒下的时候,那只花狗被压在她身下,算是为她扛了一灾,不然老人的老腰非骨折不可。
老太至今仍躺在床上无法动弹,不但腰疼的厉害,脚踝处还是一片青紫。
王女士找到物业调取监控,看到了当时的一幕,将近70岁的老妈,仰面摔倒的那一刻,王女士心疼的大哭。
一个本本分分的老人,太无辜了,她就是楼下散个步,招谁惹谁了?遭受这无妄之灾?
可好多天过去了,两只狗的狗主人,都不露面,而王女士亲眼看到,有一只狗没栓绳,还一直在外面乱跑。
这说明,狗主人根本就不重视这个事。
据物业工作人员讲,这两只狗经常不拴狗绳,在小区楼下乱跑乱窜。
虽然物业有规定,严禁遛狗不拴狗绳,但他们根本不听这一套。
事后,王女士通过物业,联系上了其中那只花狗的主人。
而那只涉事黑狗的主人,根本就不接电话。
花狗的主人,虽然联系上了,但他始终没有主动道歉,更不用说安慰一下老人,和赔偿医药费了。
而是一直强调小狗是他捡的,现在不想养了。
无奈之下,王女士只好求助媒体帮忙,当她带着记者找到花狗的主人时,他根本不认账。
直接质问记者:谁撞的?是我撞的不?
记者机智的突然问他:恁家是哪只小狗?
狗主人只好顺着记者的话说:是那只花的,并抱怨说,自家狗的腿还瘸着呢!
他说,当时老人摔倒的时候,正好压在那只花狗的身上,把狗腿压坏了。要不是自家的狗垫一下,老人可能摔的更严重。
王女士也是气急了,狗瘸了,他心疼老人摔成这样,他连问都不问。
他解释说,并不是自己故意不拴狗绳的,而是自己那天有事出去的急。
刚一开门,小狗自己就跑出去玩了,喊它也不回来。
谁知道,就这么一会的功夫,给惹了这么大的祸!
但他强调说,小花狗本来是一只流浪狗,自己看它可怜才捡回家养着,现在自己不想养了,想把它放了。
他觉得,本来这事就是个意外,又不是人为的,凭什么赔偿?
王女士认为,如果他当时栓了狗绳,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
所以,老人摔伤后产生的医药费,他作为狗主人,必须承担赔偿。
但狗主人显然不想承担责任,一直在强调不是他撞的,是狗撞得。
自己之前,一直是栓狗绳的,那天只是个意外。
记者知道狗主人是在说气话,告诉他,就算不养了,在喂养期间出的事也得负责。
本来你是个有爱心的人,现在出了事,不管肯定不行。狗主人的态度终于软了。
并表示,让王女士的母亲该看病的看病,然后把各种单据留好,自己该承担的肯定承担。
但记者始终联系不上另一只狗的主人。
王女士她们,又找到物业和执法大队,结果一查,狗子都没办过狗证。
花狗的主人也不敢再犟了,表示自己会向老太道歉,也会买东西去看望。
最终他表示,由他做主,和黑狗的主人,两家一共给王女士转1000块钱,算是赔偿。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该如何看待这事呢?
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意味着,无论狗子是否主动攻击,只要其行为导致他人受伤,主人就必须要负责。
本案中两只狗未拴绳,追逐导致老人摔倒,即使属于意外,狗主人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除非能证明老人故意,或有重大过失,比如老人故意逗狗,但老人正常散步显然不构成此类情形。 《民法典》第1246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如未拴绳)造成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狗主人未拴绳,且未办理狗证,违反了动物管理规定。
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属于典型的未尽管理义务情形,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即使狗是流浪狗,被临时收养,在饲养期间造成损害仍需担责。
而且,物业应对小区内未拴绳犬只,等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制止。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