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二婚的焦某和同为二婚的男子经人介绍认识,俩人相处俩月就办了婚礼,男方出手阔绰,给了25万彩礼还有5.65万改口费。可谁能想到,婚后才5个月,男方就把焦某告上法庭,说她拒领结婚证、不履行夫妻义务还频繁要钱。焦某那叫一个委屈,直呼离谱。前一天俩人还甜甜蜜蜜看电视剧,第二天就收到法院传票,这落差可太大了。男方想用结婚证贷款,焦某觉得刚结婚就背债太荒唐,一直拖着没领证,婚后还三天两头为钱吵架,男方甚至在家装监控、录音,把焦某逼得喘不过气。男方还要求返还彩礼,准婆婆也指责焦某贪心。这事到底谁对谁错呢?
新乡的女子焦某,本来二婚想着能找个靠谱的人好好过日子,哪成想碰上这么个糟心事。她和这男子经人介绍认识后,相处时间短得可怜,才俩月就匆匆忙忙办了婚礼。
男方那出手是真大方,25万彩礼加上5.65万改口费,焦某估计当时也觉得自己运气不错,能遇到这么个舍得为自己花钱的人。
可好景不长,婚后才5个月,男方就翻脸不认人,直接把焦某告上法庭。这焦某心里得多憋屈,前一天还和男友依偎着看电视剧,享受着甜蜜时光,第二天就收到法院传票,这落差就跟坐过山车似的,这谁能受得了。
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焦某和男方虽然办了婚礼,但确实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以男方有权申请返还彩礼。
不过,返还比例可不是男方说多少就是多少,需要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当地的风俗习惯等等。
如果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彩礼在共同生活中已经消耗了一部分,那返还的比例可能就会相应降低。
焦某觉得刚结婚就背债太荒唐,一直拖着没领证。从焦某的角度来看,她的想法也不是没有道理。
毕竟婚姻是两个人的事,不能刚结婚就让自己背上债务,这以后的日子还怎么过。
但是从男方的角度来看,他可能觉得领了结婚证,夫妻之间就应该相互扶持,共同面对生活中的困难,包括经济上的压力。
这里就涉及到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债务承担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如果男方想用结婚证贷款,这笔贷款如果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那焦某在领证后可能就需要承担一定的还款责任。
焦某担心自己刚结婚就背债,也是出于对自身权益的保护。但是男方这种因为焦某不领证就告上法庭的行为,实在是有点过分了。
焦某想出去工作,男友却坚决反对,甚至在家里装了监控,连聊天都要录音。这男友的做法也太奇葩了,把焦某当成什么了,犯人吗?
男友的这种行为侵犯了焦某的隐私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男友在家里装监控、录音,这明显是对焦某私人生活的侵扰,侵犯了焦某的隐私权。焦某完全有权要求男友停止这种侵权行为,如果给她造成了精神损害,还可以要求赔偿。
至于准婆婆跳出来指责焦某,说彩礼从10万涨到20万,都是她贪心不足。这准婆婆的说法可有点站不住脚。
彩礼的数额是双方在婚前协商确定的,如果焦某没有故意索要高额彩礼,那准婆婆的指责就是毫无根据的。
彩礼的给付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以结婚为目的。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的一方有权要求返还。但是不能因为彩礼数额的变化就指责一方贪心,这没有法律依据。
焦某在婚前对男方了解不够深入,就匆忙答应结婚,这是对自己不负责任的表现。而男方在婚后不仅不尊重焦某的意愿,还采取一些过激的行为,侵犯了焦某的合法权益。
焦某和男方从认识到结婚才半年,根本就不了解对方,这样的婚姻注定难以长久。就算勉强维持下去,也会充满了矛盾和争吵。
好好的一段婚姻,就这么毁了。焦某心里得多委屈,自己本来想着好好过日子,却落得个被起诉的下场。男方虽然有权申请返还彩礼,但是他的做法也让自己失去了一个可能相伴一生的人。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是觉得焦某太任性,还是男方太计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