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州,57岁大妈接到自称为成都警察的多个境外电话,见对方声称其银行卡存在安全隐患,需将卡内资金全部转入安全账户,也没有多想,便按照对方的要求将银行卡号、密码、验证码等全盘告知给对方,还给对方发了个人近照,将手机重启并删除了银行短信。事后,大妈经家人提醒,前往银行核实,结果发现银行卡内的40万元存款全部被人骗走。大妈慌了,当即便报了警。而后因损失无法追回,大妈认为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银行赔偿自己40万元存款本息。法院这样判!(来源: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2022年1月16日,李大妈在某银行办了一张银行卡同时开通了电子银行账户,随后,陆续向该银行卡里存入41万余元存款。 2023年2月20日,李大妈将卡内的41万余元中的30.09万元转为1年的定期存款。 2023年8月13日9点45分许至12时35分许,李大妈接到自称为成都警察的多个境外电话。 电话中,对方告知李大妈的上述银行卡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李大妈立即将卡内的资金全部转入安全账户,否则卡内的资金就会被冻结。 李大妈也没多想,便按照对方的要求,将银行卡号、密码、验证码告诉给对方,随后还添加了对方的微信给对方发了个人近照、重启手机并将删除了银行的短信。 做完这一切后不久,李大妈便将这一情况告诉给了自己的家人,李大妈的家人怀疑李大妈被骗,让李大妈赶紧去银行核实一下。 李大妈慌了,连忙前往银行核实后,结果发现果真被人骗了,还被骗走了整整40万元。 李大妈当即便报了警,但是由于李大妈的40万元资金已转移至境外,无法明确资金流向,无法锁定诈骗团伙,警方立案半年后,也没能成功将李大妈的钱追回来。 李大妈难以释怀,认为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于是要求银行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未果后,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 李大妈认为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理由主要是认为,认为自己在开通手机银行业务之后,从未下载并登录过手机银行app,诈骗分子冒名登录自己的手机银行app时,需要进行身份验证,包括:交易密码+人脸识别+短信验证码,三者缺一不可。 众所周知,任何app的人脸识别程序均是活体动态识别,需要被识别人做出张嘴、眨眼、摇头等动作。而在诈骗发生时,自己根本没有进行人脸识别的操作,不可能存在活体动态识别等等。 对此,银行拒绝承担责任,辩称,与李大妈之间的电子银行服务协议,明确约定,李大妈应当妥善保管用户名、电子银行注册账户账号、手机号、动态口令、SIM卡、电子令牌、UK数字证书、相应的密码等信息和工具……如保管不当、密码泄露、或因遗失后未及时到甲方办理挂失或者变更等造成风险损失或者纠纷,由作为乙方的李大妈自行负责。 李大妈将只有本人知晓的银行卡卡号、密码、验证码及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全盘告知给诈骗人员才导致自己存款被骗,与银行无关,应当由李大妈的损失应当由其个人承担。 此外,银行还拿出了转账人脸识别数据,表示转账并不是没有进行人脸识别,而是诈骗分子是利用了李大妈提供的信息采用诈骗手段使用人脸识别进行了转账。 不过,李大妈不认可人脸视频数据中的照片显示的人是自己本人,要求鉴定。但是,被鉴定机构以缺少比对样本为由退回鉴定。 法院怎么判? 一审法院审理后,指出《民法典》第509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认为本案中,李大妈将涉案41万余元存入涉案银行,与涉案银行成立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李大妈未按照与银行之间的协议约定履行保管银行卡密码、动态口令及验证码等信息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李大妈请求银行赔偿损失,但并未就银行存在违约行为或电子银行存在安全隐患、内部存在违规操作等非因客户原因造成李大妈损失举证证明,李大妈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李大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个人信息应具有合理的注意义务,不能因银行对储户资金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而对个人账户资金安全放任不管,李大妈自行将银行卡密码、短信验证码,个人照片这类银行识别身份关键要素信息泄露给他人,致使银行卡内存款被转走,存款损失直接原因是遭遇电信网络诈骗导致,该损失应由李大妈承担。 综上,一审法院最终驳回了李大妈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李大妈不服,又提起上诉,李大妈认为鉴定机构在自己已到场作为人像比对样本的情况下,仍以缺少比对样本为由退回鉴定,即说明鉴定机构已明确照片中的人不是自己,亦证明了其他人登录了自己的手机银行,被银行的系统通过了验证,足以说明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等等。 不过,二审法院审理后,同样认为李大妈要求银行承担责任的证据不足,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最终再次驳回了李大妈的诉请,维持原判。 这事你怎么看?注:图片来源网络
一女子前往银行提取20万元现金,柜员突然质询"为何转款20万",随后以"风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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