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南阳发生一起因好心助人而丧命的悲剧。68岁的魏老汉在家中吃饭时,外面突然下起了暴雨,他见邻居路某家的牛在暴雨中淋得湿透透的,牛绳又太紧,牛有些喘不过气来,便跑出家门,想去帮路某家把牛绳解开。谁知,魏老汉刚到路某家门口,就触电身亡。事后,魏老汉的儿子将路某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魏老汉到路某家后,用手去解牛绳时触电身亡。路某家的牛是由专人看管喂养的,与路某没有实际关系。路某与专人看管喂养牛的人达成协议,约定由其负责路某家的牛的一切事务,并承担法律责任。路某与专人看管喂养牛的人为雇主与雇员关系。
关于赔偿问题,法院认为,魏老汉到路某家解牛绳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的情形。无因管理是指他人不请求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本案中,魏老汉见路某家的牛在暴雨中喘不过气来,出于好心到路某家解牛绳,救了路某家的牛,这一行为属于无因管理的情形。路某家牛被救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魏老汉就不应有生命危险。因为生命危险是由于触电而非救了路某家牛这一事实造成的,路某不应对魏老汉的死亡承担责任。但因魏老汉出于善意为路某家解牛绳救了路某家的牛这一事实,造成其触电身亡的后果,路某作为雇主,应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路某赔偿魏老汉的儿子一百000元。
网友看到这个结果,有人质疑:为什么要赔?老汉是多管闲事,这下倒好,多管闲事也赔命了,以后谁还敢管闲事?也有人说:老汉也是好心,好心没好报,但是也不能让别人赔吧!这算什么赔呢?本案中关于无因管理的判断以及补偿责任的理由,值得我们深思。无因管理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指他人不请求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在本案中,魏老汉出于好心到路某家解牛绳,救了路某家的牛,这一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但因为生命危险是由于电路漏电造成的,而救路某家牛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魏老汉就必然有生命危险,因此路某作为雇主,不应对魏老汉的触电身亡承担赔偿责任。但因魏老汉出于善意为路某家解牛绳救了路某家的牛这一事实,对比其触电身亡所必然产生的损害后果而言,还是具有一定的价值的,这种价值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而不应完全由死者承担损失。
可见,无因管理助人者的善意出于法律保护的精神,即使其因助人者遭受损害而导致生命危险,最终造成损害后果,也应得到适当的补偿,而不应完全由助人者承担损失。这就是本案法院判决路某赔偿一百000元的理由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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