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德,19岁男子入住1300元一晚的酒店,结果在男子休息时,酒店工作人员未经

道厅途说 2025-06-18 13:19:59

浙江建德,19岁男子入住1300元一晚的酒店,结果在男子休息时,酒店工作人员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万能房卡打开房门。看到男子后,工作人员退出了房间。报警后,负责人称该工作人员是实习的,不仅给男子道歉,并愿意退还房费。可男子无法释怀,收下房费之后,又以侵犯隐私权为由将酒店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20000元,法院这么判了。(来源: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网近日发布一条案例,大意是19岁的男子周某,家庭条件优渥,平时喜欢到处旅游。

为了住的方便,能够有更好的服务,周某还是多家酒店的会员。

一年前的一天,周某来到某地旅游,提前通过手机,预定了酒店的一个房间,价格为1300元。周某支付了两天的费用,共计2600元。

入住的第一天,酒店工作人员在进行每日清洁时,总会先在门口敲门,确定不打扰周某休息的情况下,才会进入房间打扫卫生。

结果没想到,到了第二天,周某正要准备出门,刚走到门口的时候,酒店工作人员就使用万能房卡率先打开了房间门。

虽然工作人员看到周某后,连忙退出了房间。可是周某依旧无法释怀。

周某担心,如果不是恰好被周某看见,那么不排除出现严重后果的可能性。

周某报警后,公安机关对双方进行调解。

酒店负责人称,该工作人员为实习生,敲门时没有听到周某的回应,这才使用万能房卡开门,主观上并没有侵犯的故意。

另外酒店负责人也表示,为了表达酒店的歉意,在给周某道歉的同时,也会退还周某一天的房费,即1300元。

可周某无法接受,认为酒店方面侵犯了他的隐私权,要求酒店进行20倍的赔偿,未果后,将酒店告上了法庭。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无论是工作疏忽还是工作态度不认真,工作人员未经允许进入周某的房间,酒店方面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以电话、短信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本案中,周某入住酒店期间,其入住的房间就认定为周某的私人空间,没有经过周某的允许,酒店工作人员是不得随意进出的。

该过错,并不会以酒店轻描淡写的“他是实习生”,而避免或者减轻承担的责任。

第二,周某要求酒店20倍进行赔偿,并主张精神赔偿,是否合理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需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存在侵权行为,即侵权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即损害后果需达到一定严重程度,一般轻微精神痛苦无法获赔。

第三,侵权人有过错,即侵权人主观上需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重大过失。

第四,侵权人有过错,即侵权人主观上需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重大过失。

也就是说,由于酒店工作人员的工作疏忽,确实给周某造成一定的影响,周某有权以侵犯隐私权为由,索要精神损失费。

不过,周某提出的诉求,应该附带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第三,法院怎么判?

法院审理时查明,工作人员未经允许进入周某房间,自身存在过错。

当看到周某在房间后,工作人员立即退出房间,其行为对周某产生的影响微乎其微。且周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精神受到相应的损害。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考虑到酒店方面已经给周某道歉,并退还周某1300元的房费,对于此事,也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周某的诉求。

对此你怎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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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45xxx35

用户45xxx35

4
2025-06-18 21:22

“一年前的一天”,什么人这么写文章?

用户10xxx82

用户10xxx82

1
2025-06-19 05:42

前言不搭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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