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一市民目睹一男子渣土车非法倾倒后举报,城管连夜处罚。归家途中,男子竟率三车

碧海潮生情自悠 2025-06-18 04:30:48

苏州,一市民目睹一男子渣土车非法倾倒后举报,城管连夜处罚。归家途中,男子竟率三车逼停举报者于主干道,同伙持棍砸车、飞石攻击,致车辆损毁。案发后,男子隐身幕后操控“攻守同盟”:“我只看热闹,赔偿是善意!”检察官破局,从454条通话录音中锁定男子曾发出指令:“教训他,别供出我!”经过审理,法院这样判决。 据新黄河报道,2023年9月5日晚,苏州市民徐明(化名)驾车途经吴中区某空地时,发现数辆渣土车正在装载建筑垃圾。 因垃圾处理站已关闭,徐明怀疑存在非法倾倒,便跟随渣土车至吴江区某工地,目睹渣土被非法倾倒在工地内。 面对徐明的质问,工人挑衅道:“关你啥事?有本事报警!”徐明当即向城管部门举报。 经查,该工地由孙强(化名)承包,渣土车归属叶峰(化名)所有,因未办理消纳手续,城管部门对相关人员作出处罚。 当晚22时许,徐明驾车回家途中,在吴江区主干道遭遇三辆车围堵。叶峰驾驶的黑色轿车突然加速急刹横挡车前,紧随其后的两辆车(分别由孙强、嵇伟驾驶)堵住右侧去路。 叶峰下车后猛拍徐明车窗,在其降窗瞬间挥拳殴打。混乱中徐明车辆撞上黑色轿车尾部,孙强见状持木棍猛击车身,同伙杨斌(化名)捡拾路边石块砸车,嵇伟(化名)参与围堵。 全程叶峰仅旁观未动手。徐明趁隙驾车冲出包围并报警,经鉴定车辆损失1.2万元。 警方调取监控锁定孙强、嵇伟、杨斌、叶峰四人,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 审讯中,四人结成“攻守同盟”:叶峰坚称“仅是路过看热闹”,孙强等三人否认受指使,且无直接证据证明预谋。 2024年1月,检察院因证据不足对叶峰作出存疑不捕决定。 之后,检察官从同伙孙强挖掘到新证据,就是录音,提取了454条通话录音,经仔细辨听,发现叶峰授意孙强等人教训徐明,还串通口供。 就这样一步步突破,真相终于浮出水面,并对叶峰采取了逮捕措施。 然而,检察院就孙强等人构成何种犯罪以及叶峰是否构成犯罪主谋产生分歧,遂为此召开了听证程序。 首先,孙强等人到底是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还是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就本案而言,孙强等人对徐明驾驶的车辆实施了比较严重的破坏,造成了车辆损坏价值达到1.2万元,超出了5000元的追诉标准,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 但故意毁坏财物罪保护的是财产权,且责任有限,远远无法达到惩罚的效果。 《刑法》第293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或者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等等,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具体到本案,徐明作为举报者,系行使监督权,而孙强等人是在报复徐明,符合寻衅滋事罪“无事生非”的主观要件。 同时,孙强等人实施此次犯罪的危害远不止破坏了他人财产,还包括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比如,夜间主干道逼停车辆,迫使过往车辆紧急避让,制造公共安全风险;持棍砸车、殴打行为持续数分钟,形成“暴力公开展示”,侵害不特定公众的道路使用权与安全感。 显然,孙强等人的行为同时侵害了他人财产权益和社会秩序权益,同时侵害复数法益时,应选择最能评价本质危害的罪名。 检察院听证后,决定以寻衅滋事罪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其次,叶峰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的主谋? 《刑法》第26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本案中,通过通话录音还原三重事实链: 其一,叶峰有事前策划,主动联系孙强“教训举报人”,提供徐明车辆信息; 其二,叶峰事中调度,指挥三辆车协同围堵,亲自驾车截停,发挥核心作用; 其三,叶峰事后操控,扣留谅解书原件、教唆伪证、支付赔偿款封口。 基于此,足以证明,叶峰通过组织、指挥、利益控制孙强等人,实现对犯罪的全流程支配,符合《刑法》第26条主犯要件。 同时,叶峰在打砸现场全程旁观,但作为团伙核心及纠纷源头,其在场未制止的行为产生了心理上强化其他实行犯的犯罪决意,即默认支持。 而且,客观上形成威慑,受害者因忌惮其势力不敢反抗。 结合共同犯罪理论,组织者对团伙暴力行为负有防止义务,消极不作为构成心理性帮助犯。 最后,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指控,认定叶峰等四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叶峰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孙强有期徒刑一年,嵇伟、杨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九个月。四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对于本案,大家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万能生活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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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雁东(^_^)

雁东(^_^)

7
2025-06-18 15:36

这不是典型的打击报复举报人吗?美国联邦法律,打击报复举报人,属联邦重罪,起刑25年

神队友 回复 06-18 15:48
然后交钱保释[横脸笑]

老何

老何

6
2025-06-18 15:53

团伙犯罪一定要按涉黑处理,必须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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