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思极恐!”云南曲靖,某小区,一对漂亮姐妹连续四夜被门缝诡异骚扰惊醒,为查明真相,特地安装了隐秘监控。不料,监控揭穿骇人真相,一戴帽口罩老翁凌晨4点蹲守门前,用纸板导流混合液体(含羊油、尿液)渗入室内。姐妹称“彻夜难眠,身心遭受重创”,物业指认同楼七旬租户。报警后,警方侦办遇阻,作案者遮挡严实,未查获工具,身份未确认。社区证实老人与子女同住,双方无矛盾记录。目前加强巡逻,真相仍陷迷雾。 据华商报大风新闻报道,2025年6月,云南曲靖某小区13楼租户林薇、林倩姐妹连续四次遭遇诡异骚扰,家门口深夜被倾倒散发恶臭的混合液体。 首次事件中,林薇误以为是门前放置的椰子腐败变质;第二次发现液体含油脂及尿渍,姐妹推测是邻居宠物或垃圾袋泄漏所致。 为查明真相,二人安装隐蔽监控。 6月11日凌晨4点,监控拍下关键画面,一名戴鸭舌帽、口罩的老年男子蹲踞门前,手持纸板作“引流”工具,将瓶中浑浊液体精准倒入门缝。 刺鼻气味导致姐妹彻夜难眠,林薇愤而报警:“他倒了4次!羊油混着尿液……这是蓄意侮辱!” 警方调取监控后,物业指认嫌疑人为同楼70余岁男性租户(非独居,与子女同住)。 但林薇坚称与老人素无交集:“我们作息安静,从未扰邻,连隔壁养狗家庭都未投诉过我们。” 社区调查亦证实双方无矛盾记录。因嫌疑人遮挡严密且作案工具(容器、残留物)未查获, 警方表示“身份尚未完全固定”,需进一步排查。 社区同步加强巡逻,但截至6月16日,案件仍处侦办阶段。 事件爆出后,引发网友热议。 有网友说,疑点太多!老人子女全程隐身?液体成分未公开?警方排查4天无果,别让‘蒙面’成某些人脱罪的万能借口。 有网友说,细思极恐!用‘倒污物’羞辱他人是古老暴力手段升级。这次是羊油+尿液,下次是什么?物业该考虑是不是要装人脸识别门禁了!” 也有网友说,不站队但提醒年轻人,有些独居老人心理问题常被忽视。若真是他,子女监护失责该担主责!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析。 1、多次倾倒异味液体是否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寻衅滋事”或“侮辱行为”? 一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对于寻衅滋事行为人,依法可以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所谓寻衅滋事,要求行为人具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主观动机。 本案中,嫌疑人4次深夜倾倒异味液体(含羊油、尿液)并采用“纸皮引流”的刻意手段,符合“滋扰他人”的客观表现。 但嫌疑人未留下言语威胁或索财字条,其动机究竟是针对特定受害人的报复,还是无差别滋扰? 监控中严密遮挡面容的行为反而暗示其具有规避责任的意识,这与典型“逞强耍横”的公开性存在差异,无法判断嫌疑人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 另一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对于公然侮辱他人或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具体到本案,嫌疑人的行为发生于凌晨4点的私宅门口,直接受众仅为住户姐妹。 但液体渗透门缝形成持续物理侵害,且楼道作为公共区域可能被其他居民察觉,存在扩大影响的可能性。 若认定该行为具备“变相公然性”,则可突破传统空间限制,认定嫌疑人的行为触犯该条款的规定情形。 无论嫌疑人是何种治安违法行为,原则上都应当面临拘留或罚款处罚。 2、监控画面能否锁定具体行为人?遮挡面容是否导致证据链缺失? 尽管监控拍到嫌疑人着装特征(鸭舌帽、口罩)及行为模式,然而,仍难以确定嫌疑人的具体面容,无法锁定具体到个人。 一方面,面部遮挡导致无法通过人脸识别技术确认身份。 另一方面,物业指认的老年男子与视频中人体态相似仅为推测,需补强证据,如其日常着装与作案时高度一致;生物痕迹比对,如门把手残留指纹;作案工具,如矿泉水瓶、羊油容器等在其居所的发现。 即便最终锁定70余岁行为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即便认定行政违法亦可能不执行拘留,但需注意,不执行拘留≠免除处罚:罚款、警告等处罚仍可适用。 同时,民事责任不受限,高龄非民事免责事由,林薇、林倩姐妹仍可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要求停止侵害、赔偿精神损失。 3、林薇、林倩姐妹因长期骚扰造成的心理创伤能否主张民事赔偿?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林薇、林倩姐妹受到嫌疑人的长期骚扰,如引发抑郁症等严重的心理问题,则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实务中可支持的金额有限。 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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