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一男子花掉全部积蓄承包了300亩地种芹菜,心血却频遭附近散养牛羊啃食践踏。

碧海潮生情自悠 2025-06-17 15:06:16

甘肃,一男子花掉全部积蓄承包了300亩地种芹菜,心血却频遭附近散养牛羊啃食践踏。多次恳求附近村民管束无果后,愤怒的他将剧毒农药拌入面饼撒在田埂,并醒目立牌、挨家警告:“剧毒!勿近!”。但悲剧仍至!有村民价值22500元的怀孕母牛闯入毒田丧命。报警后,男子因涉嫌 “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刑拘。期间,男子积极赔偿2万余元,坦白悔罪,争取无罪处理。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作出这样的决定。 (案例来源:江南说法等) 在某村,村民杜卫国(化名)倾注了半年的心血,承包了村里300亩土地用于种植芹菜。 杜卫国是当地公认的种菜好手,对待这300亩芹菜地更是精心照料,事必躬亲。看着田里嫩绿的芹菜苗在风中摇曳,长势喜人,杜卫国满心期待着丰收。 然而,好景不长。杜卫国很快发现,芹菜地频繁遭到附近村民散养牛羊的“光顾”。这些牛羊不仅啃食鲜嫩的芹菜苗,更在田间肆意奔跑、打滚,大片大片的芹菜被踩踏得东倒西歪,损失惨重。眼见辛苦劳作的成果被无情糟蹋,杜卫国心急如焚。 为了解决问题,杜卫国主动走访了有牛羊的村民家,好言相劝,恳请大家管好自家的牲畜,强调芹菜地是自己的“命根子”。 村民们大多口头应承下来。但承诺并未转化为行动,牛羊破坏菜地的现象依然如故,杜卫国的耐心和希望在一次次的踩踏中被消磨殆尽。 终于,在一次目睹菜地再次被严重破坏后,愤怒和绝望的情绪占据了上风。杜卫国直奔镇上农药店,不顾店老板关于“毒性很大,小心使用”的提醒,执意购买了剧毒农药。 回到田间,他将农药掺入面饼,均匀地撒在田埂四周。 为了警示,他还找来木板,用醒目的红漆写上“剧毒,请勿靠近”的大字,插在田地显眼处。做完这一切,杜卫国仍觉不放心,又挨家挨户找到附近村民,反复口头告知他们地里撒了剧毒农药,务必看管好牛羊,切勿靠近。 杜卫国以为多重警示足以避免悲剧。 然而,第二天下午,村民王大山(化名)怒气冲冲地找上门来,声称他家那头价值不菲(约22500元)的怀孕母牛,进入了撒有毒饵的芹菜地并中毒身亡,要求杜卫国赔偿全部损失。 杜卫国既惊又怒,奋力挣脱辩解:“我牌子立得清清楚楚,人也一家家通知到了,是你自己没管好牛!凭啥我赔?” 之后,王大山选择了报警。 警方介入调查后,认定杜卫国在田地投放剧毒农药的行为涉嫌犯罪,遂以其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依法对其刑事拘留。 案件随后被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杜卫国故意在开放性农田投放剧毒农药(掺入面饼)的行为,符合《刑法》第114条中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理由是: 其一,杜卫国投放的是“毒害性物质”,系剧毒农药。 其二,事发地是开放性农田,具有公共属性,存在被不特定牲畜,不仅限于特定村民的牛羊、野生动物、甚至误入人员接触、误食的风险。农药也存在被雨水冲刷扩散污染土壤等潜在危险。 其三,杜卫国主观上虽以保护自家作物为目的,但其明知剧毒农药的高度危险性,且在开放性场所投放,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如毒死他人牲畜、甚至危及人身安全、污染环境等,持放任态度,具备间接故意。 其四,杜卫国设置警示牌和口头告知的行为,不能完全消除剧毒物质被非预期对象接触或造成次生危害的风险,故不足以否定其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的潜在威胁。造成王大山母牛死亡这一直接经济损失,也印证了其行为的现实危害性。 但是,虽然检察机关认定杜卫国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基于以下情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作不起诉处理: 其一, 杜卫国的行为虽具有公共危险性,但尚未造成人员伤亡、重大环境污染或其他更为严重的后果,主要危害后果体现为特定财产损失,一头母牛。 其二, 杜卫国在案发后主动向被害人王大山赔偿了损失,赔偿金额为28000元,高于母牛本身估值,并获得了王大山的谅解。这体现了其悔罪态度和修复社会关系的努力。 其三,杜卫国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其四,杜卫国的投毒行为的直接动机是保护自身合法财产,虽然方式违法,但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或报复社会等恶性犯罪有所区别。 其五,综合考量,杜卫国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最终,检察院对杜卫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值得一提的是,杜卫国虽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一方面,杜卫国投毒行为造成了王大山财产损害,虽然已经赔偿了金额,但如王大山有证据证明其养殖的牛价值高于赔偿金额,则有权继续起诉主张差额损失。 另一方面,杜卫国投毒行为造成了周边土壤等环境受损,结合土壤污染那防治法等规定,面临罚款等处罚。同时,杜卫国还应当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及相应赔偿。 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我的宝藏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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